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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公示送達(一)-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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