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公示送達(一)-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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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民事訴訟法之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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