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公示送達(一)-事由)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範公示送達三大事由:住居所不明、掛號退回、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符合一者程序得續行。

Q · 對方搬家或跑掉了,刑事案件還能繼續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當事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時,得辦理公示送達:(1) 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 (2) 掛號郵寄不能達到 (3) 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聲請人須先證明已用盡正常送達手段(戶政查詢、入出境紀錄、掛號退件等),經法院或檢察首長許可後將文書貼於法院公告欄或登報,30 日後生效(第60條),案件得以續行。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裡最讓人抓狂的僵局之一:你要告的人找不到了。傳票寄出去被退回,地址查過去是空屋,對方就像從世界上蒸發了。很多人到這一步就覺得案子卡死了,只能等。但法律不會讓一個案子因為被告躲起來就永遠停擺。第59條列出三種情況,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法院就可以啟動「公示送達」:把文書貼在法院公告欄上,登報紙或用其他方式公告,時間一到就算對方收到了。三種情況分別是:地址完全不明、掛號寄了但退件、對方跑到台灣法律管不到的地方。這三種情況的共同邏輯是:你已經用盡了正常手段找人,找不到不是你的錯,程序不應該因此停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為公示送達啟動要件條款,列舉三種情形:住居所或所在地不明、掛號郵寄不能達到、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符合任一情形者,書記官得經法院或檢察首長許可後,將應送達之文書貼於法院公告欄、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使刑事程序在當事人失聯時得以續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示送達是什麼?

法院將應送達文書貼於公告欄或登報,視為對失聯當事人完成送達的替代制度。

Q2刑事訴訟法第59條適用哪些人?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四種身分皆適用。

Q3公示送達怎麼聲請?

備齊戶政查詢、掛號退件等證明,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許可。

Q4公示送達多久生效?

依第60條,自最後刊登或公告之日起經 30 日生效。

Q5公示送達會通知對方嗎?

不會直接通知,僅以公告擬制送達。對方很可能不知道案件存在。

Q6公示送達門檻高嗎?

高。必須先窮盡戶政查詢、入出境紀錄、掛號送達等手段,附證明文件才可聲請。

Q7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寄到警察局或村里辦公處後通知;公示送達是貼公告擬制送達,門檻更高。

Q8對方在國外怎麼辦?

若該國有司法互助先走國際協助;無協助或不能送達時,依第59條第三款公示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示送達_第59條寄存送達_刑訴62條準用民訴138條留置送達_刑訴62條準用民訴139條
啟動要件住居所不明 / 掛號退回 / 住居法權不及之地受送達人或同居人拒收或不在受送達人或同居人無理由拒絕收領
送達方式貼公告 + 登報或其他公告方式寄存於警察機關或村里辦公處 + 留通知書將文書留置應送達處所
生效時點最後公告日後 30 日(第60條)寄存 10 日後留置時即生效
前置門檻需經法院/檢察首長許可,須附證據不需特別許可送達人現場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63条(公示送達)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64조(공시송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06条(公告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 德國StPO § 40(Öffentliche Zu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558-562(signification et affichag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主要採人身送達;公示送達極罕用,民事 FRCP Rule 4(e) 較常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