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0 條
- 1.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 2.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規定公示送達須經許可後張貼牌示處並登報公告,自最後公告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Q · 刑事公示送達 30 天怎麼算?什麼時候才算正式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如果同時做了張貼牌示處與登報,從較晚的那一天起算。30 日屆滿後,所有後續期限(再議 10 日、第二審上訴 20 日)從第 31 天起算。30 日是不變期間,包含假日,不可延長。
白話解讀
30天。這個數字是公示送達從「貼出來」到「發生法律效力」的距離。法院核准公示送達後,書記官把文書張貼在法院或檢察署的公告欄,同時登報或用其他方式公告。從最後一次登報或公告的那天起,倒數30天,不管對方有沒有看到,法律上就視為已經送達。這30天不是隨便定的:它是一個最低限度的緩衝期,給那個「可能只是搬了家還沒來得及改地址」的人一個機會。但過了這30天,不管你在世界哪個角落,案件就繼續往前推了。判決可以宣判、上訴期限開始起算、強制處分可以執行。你的「不知情」在法律上被終結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規範刑事公示送達之執行程序與生效時點。書記官須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後,將應送達之文書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並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為法律擬制之送達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公示送達是什麼?▾
當被告所在不明時,法院透過張貼牌示處、登報等方式擬制送達的特殊程序,依刑訴法第 59 條啟動、第 60 條執行。
Q2刑事公示送達 30 天怎麼算?▾
從最後登載報紙或公告之日起算 30 天。如張貼日與登報日不同,取較晚者。期間為日曆天含假日。
Q3公示送達後上訴期限怎麼算?▾
送達生效日(第 30 天屆滿)次日起算 20 日(第二審上訴);再議則為 10 日。
Q4怎麼知道自己被公示送達了?▾
上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查詢,或定期注意法院或檢察署的牌示處公告。
Q5公示送達跟一般送達差在哪?▾
一般送達需實際送達或合法寄存;公示送達是「擬制」送達,被告即使沒看到公告,30 日屆滿即視為送達。
Q6刑事公示送達 vs 民事公示送達差在哪?▾
刑事一律 30 日生效(不分國內外);民事在國內 20 日、國外 60 日。許可機關也不同。
Q7被公示送達不知情怎麼救濟?▾
確認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地址調查、許可程序),如有瑕疵可主張送達無效;如程序合法評估再審或非常上訴。
Q8公示送達 30 日可以延長嗎?▾
不可。本條 30 日為不變期間,明文規定無例外,包含假日不扣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pub_service | civil_pub_service |
|---|---|---|
| 法源依據 | 刑訴法第 59-60 條 | 民訴法第 149-153 條 |
| 生效期間 | 30 日(國內外一致) | 國內 20 日、國外 60 日 |
| 許可機關 | 法院 / 檢察總長 / 檢察長 / 檢察官 | 受訴法院 |
| 公告方式 | 張貼牌示處 + 登報 + 其他適當方法 | 張貼公告處 + 公告於資訊網路或登報 |
| 準用關係 | 未規定事項準用民訴法(刑訴法 62 條) | 獨立完整規範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