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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60 條

  1. 1.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2. 2.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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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規定公示送達須經許可後張貼牌示處並登報公告,自最後公告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Q · 刑事公示送達 30 天怎麼算?什麼時候才算正式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如果同時做了張貼牌示處與登報,從較晚的那一天起算。30 日屆滿後,所有後續期限(再議 10 日、第二審上訴 20 日)從第 31 天起算。30 日是不變期間,包含假日,不可延長。

白話解讀

30天。這個數字是公示送達從「貼出來」到「發生法律效力」的距離。法院核准公示送達後,書記官把文書張貼在法院或檢察署的公告欄,同時登報或用其他方式公告。從最後一次登報或公告的那天起,倒數30天,不管對方有沒有看到,法律上就視為已經送達。這30天不是隨便定的:它是一個最低限度的緩衝期,給那個「可能只是搬了家還沒來得及改地址」的人一個機會。但過了這30天,不管你在世界哪個角落,案件就繼續往前推了。判決可以宣判、上訴期限開始起算、強制處分可以執行。你的「不知情」在法律上被終結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規範刑事公示送達之執行程序與生效時點。書記官須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後,將應送達之文書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並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為法律擬制之送達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最後公告日(報紙刊登日或公告日)計算項目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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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登報公告了,被告什麼時候算正式收到?

不是登報那天。是從「最後一次」登報或公告的日期起算,再過 30 天才算正式送達。如果法院同時做了張貼公告和登報,而兩者日期不同,從比較晚的那個日期起算。所有後續期限都從第 31 天開始跑。內行人提示:這 30 天是日曆天,包含假日,不是工作天。

Q2我懷疑自己被公示送達過但不知情,怎麼查?

上司法院的「公示送達公告」查詢系統,輸入你的姓名或身分證字號就能查到。如果真的有,確認公告日期和你有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如果送達程序有瑕疵(例如你的地址其實查得到,法院卻直接走公示送達),可以主張送達無效。內行人提示:發現被公示送達後,第一步不是慌,是確認那個案件目前到什麼階段,再評估救濟選項。

Q3刑事公示送達是什麼?

當被告所在不明、無法用一般方式送達時,法院透過張貼牌示處、登報等方式擬制送達的特殊程序,依刑訴法第 59 條啟動、第 60 條執行。

Q4公示送達 30 天怎麼算?

從最後登載報紙或公告之日起算 30 天。如張貼日與登報日不同,取較晚的那天。期間為日曆天包含假日。

Q5什麼叫「最後登載報紙之日」?

公示送達通常需多種公告方式(張貼 + 登報 + 其他),「最後」指這幾種方式中最晚發生的那一次公告日。

Q6什麼情況才能用公示送達?

依刑訴法第 59 條:被告所在地不明、於外國送達不能依第 58 條辦理、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等情形。

Q7怎麼知道自己被公示送達了?

上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查詢,或注意法院、檢察署的牌示處公告與報紙公告版。

Q8公示送達怎麼聲請?

由書記官依職權發動,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檢察官許可後執行;當事人也可以聲請。

Q9公示送達後上訴期限怎麼算?

送達生效日(最後公告日 + 30 日)的次日起算 20 日(第二審上訴);再議則為 10 日。

Q10被公示送達不知情怎麼救濟?

先確認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地址調查 + 許可程序),如有瑕疵主張送達無效;如程序合法評估再審或非常上訴。

Q11刑事公示送達 vs 民事公示送達差在哪?

刑事一律 30 日生效(不分國內外);民事國內 20 日、國外 60 日。許可機關刑事可由檢察官,民事限受訴法院。

Q12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通知書貼門上;公示送達是公告+登報。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 10 日生效,公示送達 30 日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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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刑訴法第 59-60 條民訴法第 149-153 條
生效期間30 日(國內外一致)國內 20 日、國外 60 日
許可機關法院 / 檢察總長 / 檢察長 / 檢察官受訴法院
公告方式張貼牌示處 + 登報 + 其他適當方法張貼公告處 + 公告於資訊網路或登報
準用關係未規定事項準用民訴法(刑訴法 62 條)獨立完整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54 条(公示送達準用民訴法規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64조(공시송달)
🇩🇪 德國StPO § 40(öffentliche Zustellung im Strafverfahr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9(Service)+ 各州 publication notice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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