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61文書送達方式

快速跳轉
  1. 1.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2. 2.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3. 3.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範送達主體與方式,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須作收受證書,拘提前傳喚以郵務送達須掛號郵寄。

Q · 判決書送達方式錯了,上訴期限還在跑嗎?

送達不合法,期限根本還沒開始跑

依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二項,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送達時,送達人應作成收受證書並簽名交受領人。若送達方式不符規定(例如未作收受證書、未交付受領人本人或合法代收人),送達即屬不合法,上訴或聲明不服的法定期限根本未開始起算。實務上可聲請回復原狀或主張判決尚未確定。

白話解讀

同樣是法院寄來的文件,寄法不一樣,法律後果天差地遠。一般的開庭通知,郵差投進信箱就算完成;但如果信封裡裝的是判決書、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送達的人必須讓你當面簽收,做一份「收受證書」交給你。為什麼?因為你收到這些文書的那一天,上訴或聲明不服的期限就開始倒數了。如果送達方式不對,你可以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根本還沒開始跑。這條還有一個2018年才加上去的新規定:拘提前的傳喚如果用郵寄送達,必須掛號。用意是確保你真的收到傳票,而不是因為一封丟失的平信就被認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直接被拘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範刑事文書送達的執行主體與方式:明文指定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為送達人;對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要求作成收受證書,由受領人簽名作為送達證明;2018 年增訂第三項,明定拘提前之傳喚若以郵務送達,必須掛號郵寄,以確保受傳喚人實際知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判決書是我家人代收的,上訴期限從哪天算?

從你家人簽收的那天開始算,不是從你回家看到的那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的補充送達規定,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就算合法送達。20 天上訴期限從簽收日的次日起算。內行人提示:如果代收的人跟你沒有同居關係也不是你的受僱人(例如只是偶爾來借住的朋友),這個送達可能不合法。保留送達證書上的簽收人資訊,日後可能派上用場。

Q2被拘提但之前根本沒收到傳票,怎麼辦?

立刻在法官面前陳述你沒收到傳票。依第三項規定,拘提前的傳喚如果用郵寄方式,必須掛號。法院要調查傳喚是否確實合法送達。如果傳票是平信寄送或根本沒有寄出的紀錄,拘提的正當性有問題。內行人提示:法院的送達紀錄(送達證書回執)是可以聲請閱覽的,請律師或自己去調卷確認。

Q3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什麼?

規範三件事:送達主體(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判決等重要文書須作收受證書、拘提前傳喚以郵務送達須掛號。送達合法性決定期限起算。

Q4什麼叫收受證書?

送達人於送達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時,記載送達日期等事項並由受領人簽名作為合法送達的書面憑證。沒這張證書,送達合法性受質疑。

Q5為什麼 2018 年要修這條?

增訂第三項:拘提前傳喚以郵務送達須掛號。修法背後是大量『平信遺失沒收到傳票就被拘提』的真實案例,由被害人推動的制度進步。

Q6判決書送達跟一般通知差在哪?

判決、裁定、不起訴、緩起訴四種文書須作收受證書(要式送達);一般通知(如開庭通知)可由郵差投入信箱即完成。法律後果天差地遠。

Q7判決書送達方式錯了怎麼辦?

向法院書狀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尚未起算;或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訴訟行為(刑訴 67 條)。

Q8怎麼確認送達合法?

翻到文書最後一頁找送達證書,確認三件事:送達日期、送達方式、簽收人身分。判決類須有收受證書,拘提前傳喚須掛號。

Q9聲請回復原狀要花多少錢?

刑事訴訟程序聲請回復原狀本身不收聲請費(刑訴無民訴聲請費規定)。但若委任律師處理,律師費依個案約 3-8 萬。

Q10送達不合法要怎麼舉證?

保留信封(看郵戳判斷掛號或平信)、送達證書影本(看簽收人是否本人或合法代收人)、必要時聲請閱覽法院送達紀錄。

Q11刑事送達 vs 民事送達差在哪?

刑事 61 條對重要文書要求收受證書且 2018 年加掛號規定(拘提前傳喚);民事 137 條補充送達準用於刑事但形式要件較寬。

Q12本人簽收 vs 同居人代收差在哪?

都合法但起算日不同:本人簽收從本人簽收日起算;同居人代收從同居人簽收日起算(不是本人實際看到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service_methodlegal_effectcommon_dispute
判決書送達須作收受證書上訴期限從合法送達日次日起算 20 日代收人身分爭議
拘提前傳喚(郵務送達)必須掛號郵寄確保受傳喚人知悉;平信送達可挑戰拘提正當性傳票是否實際到達受傳喚人手中
一般通知(非判決類)可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送達,平信亦可依個案規定起算各種程序期限公示送達適用條件
公示送達依本法第 59、60 條程序張貼公告後一定期間視為送達是否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始得公示

service_method

判決書送達
須作收受證書
拘提前傳喚(郵務送達)
必須掛號郵寄
一般通知(非判決類)
可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送達,平信亦可
公示送達
依本法第 59、60 條程序

legal_effect

判決書送達
上訴期限從合法送達日次日起算 20 日
拘提前傳喚(郵務送達)
確保受傳喚人知悉;平信送達可挑戰拘提正當性
一般通知(非判決類)
依個案規定起算各種程序期限
公示送達
張貼公告後一定期間視為送達

common_dispute

判決書送達
代收人身分爭議
拘提前傳喚(郵務送達)
傳票是否實際到達受傳喚人手中
一般通知(非判決類)
公示送達適用條件
公示送達
是否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始得公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54条(書類の送達は民事訴訟法を準用)+ 第271条(起訴状謄本送達)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62조(서류 송달은 민사소송법 준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09-110条(送达 / 法律文书的送达)
德國StPO §§ 35-37(Bekanntmachung von Entscheidungen / förmliche Zustel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50-566(signification et notificat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9(Service and Filing of Pap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170728 制定)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遇有必要情形,得命與他被告或證人對質。

(0231129 制定)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行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0820709 修正)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立法理由為使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較為順暢,並避免刑事訴訟文書送達遲延,爰於第一項中「司法警察」下增訂「或郵政機關」五字,俾法院或檢察機關亦得以選擇較為便利之郵務送達方式。則警察機關業務亦可減輕,使其得以專心偵辦刑案,以維護社會治安。

(0910118 修正)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立法理由第二項配合有關緩起訴規定之增訂而修正,俾使緩起訴處分書之送達方式可資依循。

(1071106 修正)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司法實務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但是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很容易收到的一般民眾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平信也是有寄丟的可能也非常大。平信並沒有憑證機制,確認應收到信件的被告或是證人收到,以致於開庭時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也常引起很多爭議。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明定,送達訴訟相關文書,除該法內有特別規外,則準用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為法源依據,所訂定出「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而該辦法中則特別規範郵務機構收到訴訟文書後,應按照收寄掛號郵件規定,編列號數,換言之,依法民事與刑事訴訟相關文書皆應以掛號郵寄,然各地檢署卻因資源分配與預算經費等問題,未能確實執行,以致於民眾訴訟權益因郵寄問題受到損害。   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與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由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相關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送達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拘提名詞
  • 傳喚名詞
  • 同行名詞
(0170728 制定)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遇有必要情形,得命與他被告或證人對質。

(0231129 制定)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行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0820709 修正)

為使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較為順暢,並避免刑事訴訟文書送達遲延,爰於第一項中「司法警察」下增訂「或郵政機關」五字,俾法院或檢察機關亦得以選擇較為便利之郵務送達方式。則警察機關業務亦可減輕,使其得以專心偵辦刑案,以維護社會治安。

(0910118 修正)

第二項配合有關緩起訴規定之增訂而修正,俾使緩起訴處分書之送達方式可資依循。

(1071106 修正)

一、現行司法實務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但是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很容易收到的一般民眾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平信也是有寄丟的可能也非常大。平信並沒有憑證機制,確認應收到信件的被告或是證人收到,以致於開庭時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也常引起很多爭議。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明定,送達訴訟相關文書,除該法內有特別規外,則準用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為法源依據,所訂定出「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而該辦法中則特別規範郵務機構收到訴訟文書後,應按照收寄掛號郵件規定,編列號數,換言之,依法民事與刑事訴訟相關文書皆應以掛號郵寄,然各地檢署卻因資源分配與預算經費等問題,未能確實執行,以致於民眾訴訟權益因郵寄問題受到損害。   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與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由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相關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