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1 條(文書送達方式)
- 1.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 2.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 3.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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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範送達主體與方式,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須作收受證書,拘提前傳喚以郵務送達須掛號郵寄。
Q · 判決書送達方式錯了,上訴期限還在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二項,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送達時,送達人應作成收受證書並簽名交受領人。若送達方式不符規定(例如未作收受證書、未交付受領人本人或合法代收人),送達即屬不合法,上訴或聲明不服的法定期限根本未開始起算。實務上可聲請回復原狀或主張判決尚未確定。
白話解讀
同樣是法院寄來的文件,寄法不一樣,法律後果天差地遠。一般的開庭通知,郵差投進信箱就算完成;但如果信封裡裝的是判決書、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送達的人必須讓你當面簽收,做一份「收受證書」交給你。為什麼?因為你收到這些文書的那一天,上訴或聲明不服的期限就開始倒數了。如果送達方式不對,你可以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根本還沒開始跑。這條還有一個2018年才加上去的新規定:拘提前的傳喚如果用郵寄送達,必須掛號。用意是確保你真的收到傳票,而不是因為一封丟失的平信就被認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直接被拘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範刑事文書送達的執行主體與方式:明文指定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為送達人;對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要求作成收受證書,由受領人簽名作為送達證明;2018 年增訂第三項,明定拘提前之傳喚若以郵務送達,必須掛號郵寄,以確保受傳喚人實際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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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刑事文書送達主體(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判決等重要文書須作收受證書、拘提前傳喚須掛號郵寄。
Q2判決書送達方式錯了怎麼辦?▾
送達不合法,上訴期限尚未起算;可向法院主張送達瑕疵或聲請回復原狀,判決尚未確定。
Q3判決書是家人代收的合法嗎?▾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補充送達,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合法,期限從簽收日起算。
Q4拘提前的傳喚為什麼要掛號?▾
2018 年增訂,避免平信遺失導致受傳喚人不知情遭認定逃避傳喚而被拘提,確保正當程序。
Q5緩起訴處分書送達不合法影響什麼?▾
緩起訴條件履行期限尚未起算,若因此被認定逾期未履行而撤銷緩起訴,撤銷本身可能違法。
Q6上訴期限從哪一天起算?▾
從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 20 日(刑訴 349 條),不是從本人實際看到判決書的日期起算。
Q7送達不合法可以聲請回復原狀嗎?▾
可以。依刑訴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訴訟行為。
Q8收受證書沒簽收會怎樣?▾
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並由受領人簽名,未簽收則送達合法性受質疑,期限起算可被挑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ervice_method | legal_effect | common_dispute |
|---|---|---|---|
| 判決書送達 | 須作收受證書 | 上訴期限從合法送達日次日起算 20 日 | 代收人身分爭議 |
| 拘提前傳喚(郵務送達) | 必須掛號郵寄 | 確保受傳喚人知悉;平信送達可挑戰拘提正當性 | 傳票是否實際到達受傳喚人手中 |
| 一般通知(非判決類) | 可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送達,平信亦可 | 依個案規定起算各種程序期限 | 公示送達適用條件 |
| 公示送達 | 依本法第 59、60 條程序 | 張貼公告後一定期間視為送達 | 是否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始得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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