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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32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被告,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如上訴人、抗告人、聲請再審人、保證人等應為送達人,可否為公示送達,固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以採積極說為當。

全文內容

關於被告,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如上訴人、抗告人、聲請再審人、保證人等應為送達人,可否為公示送達,固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以採積極說為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二)字第 32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被告,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如上訴人、抗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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