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3258 號
要旨
關於被告,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如上訴人、抗告人、聲請再審人、保證人等應為送達人,可否為公示送達,固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以採積極說為當。
全文內容
關於被告,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如上訴人、抗告人、聲請再審人、保證人等應為送達人,可否為公示送達,固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以採積極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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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被告,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如上訴人、抗告人、聲請再審人、保證人等應為送達人,可否為公示送達,固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以採積極說為當。
關於被告,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如上訴人、抗告人、聲請再審人、保證人等應為送達人,可否為公示送達,固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以採積極說為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