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 條(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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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7 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姓名居所時,可依民事訴訟法聲請公示送達,以法院公告方式完成意思表示通知。
Q · 找不到對方,我要對他做的通知還算數嗎?
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即生效
依民法第 97 條,當你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道相對人的姓名或居所,可以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會把你的通知公告在法院公告欄、新聞紙或司法院網站,公告期滿後在法律上視為對方已收到。關鍵門檻是「非因自己之過失」——你必須證明確實努力找過(戶籍查詢、掛號退件、親友打聽),否則法院會駁回。
深度解讀
你要對某個人發通知,但你不知道他人在哪、甚至不知道他叫什麼。這不是小說情節,這是真實世界的日常:跑路的債務人、失聯的共有人、搬家後斷聯的前室友。一般的到達主義在這個時候完全卡住,因為你根本無從送達。這條開了一道後門:你可以去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會把你的通知公告在特定地方(法院公告欄、新聞紙、司法院網站),經過一段時間後,在法律上就視為對方已經收到。這是一把鑰匙,開的不是一扇普通的門,是讓整個法律程序能繼續走下去的門。但有一個條件:你不能是「自己懶得找」才不知道對方在哪,必須是「非因自己之過失」。你要能證明你努力過了:戶籍查詢、戶政機關、親友打聽、掛號信退件紀錄。越努力,公示送達越不會被推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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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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