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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900194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非訟事件之聲請人,依民法第 97 條規定,以一聲請狀對多數相對人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如符合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共同訴訟情形者,宜以「一事件」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

主旨

有關 貴院轉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意思表示聲請公示送達之非訟事件,相對人有多人時,應如何徵收聲請費」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9 年 8 月 13 日院耀文速字第 099000530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97 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66 條規定,係屬非訟事件。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亦定有明文。故聲請人以一聲請狀對多數相對人依民法第 97 條規定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之非訟事件,如符合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共同訴訟情形者,即宜以一事件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900194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非訟事件之聲請人,依民法第 97 條規定,以一聲請狀對多數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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