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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0858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民法第 97、549、1092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性質,委託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惟如受委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住居所,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主旨

有關受委託監護人羅○○女士申請辦理未成年人曾○○終止委託監護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5 月 31 日台內戶字第 107042405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92 條之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之性質,故委託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惟如受委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之住居所,得按民法第 97 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至於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應依法院裁判結果為斷。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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