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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07800 號
要旨
土地法第四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基地、房屋或耕地出賣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優先購買,如有合於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自可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全文內容
一 按表意人非因自已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一○七條規定之基地、房屋或耕地出賣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優先購買,如有合於上開規定之情形,自可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 貴部來函指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有拒絕受理此類事件公示送達聲請之情形,如果屬實,請將具體資料函送本院,俾便研處。
三 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