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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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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示送達自公告日起,國內經 20 日、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第 150 條後續公示送達則自翌日生效。

Q · 公示送達貼出去就生效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分三種:黏貼於法院公告處或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至於依第 150 條職權所為的後續公示送達,則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即生效。生效日是後續上訴期間、聲請強制執行的起算基準,算錯一天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或上訴逾期。

白話解讀

20 天。這是公示送達從「貼上去」到「法律上算你收到了」之間的距離。法院把公告貼在公告處或掛上網站後,不是立刻生效,要等 20 天。如果是對國外的人做公示送達,等 60 天。為什麼要等?因為公示送達本身就是一種犧牲被告知情權的制度,至少留一段緩衝期,讓「理論上有可能看到公告的人」有時間反應。這段等待期直接影響你整個案件的時程計算。開庭日不能排在公示送達生效之前,判決確定日也要從公示送達生效後起算上訴期間。少算一天或多算一天,都可能導致程序瑕疵。但有一個例外很重要:如果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另一次」公示送達(第150條的情形),是翌日就生效,不用等 20 天。這是因為那個人已經被公示送達過一次了,再給 20 天緩衝意義不大。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生效期間,指法院以張貼公告或網站公告方式對應受送達人完成送達後,法律擬制其發生送達效力所需經過的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國內為 20 日、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為 60 日,第 150 條之後續公示送達則為翌日生效。此一期間是兼顧送達效率與被告知情權的緩衝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公告張貼日(或網站公告日)送達地是否為第 150 條後續公示送達
  • 送達生效日 + 上訴期屆滿日(生效日 + 20 日)+ 最早可聲請強制執行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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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的 20 天怎麼算?

從公告張貼在法院公告處的那天開始算第一天,第 20 天結束時發生送達效力。如果法院同時在網站上公告,以網站公告日為起算點。舉例:4 月 1 日公告,4 月 20 日送達生效。對方應於外國為送達者,改為 60 天。若第 20 天遇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延至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Q2為什麼後續的公示送達翌日就生效,不用等 20 天?

因為第一次公示送達已確認這個人找不到,且已給過 20 天緩衝期,再來一次 20 天在制度目的上是多餘的等待。所以第 150 條依職權做的後續公示送達,從張貼公告的隔天就生效。這對律師計算庭期很重要:第一次公示送達後的開庭要預留 20 天生效期,之後每次通知因翌日生效,排庭間隔可大幅縮短。

Q3公告日和生效日差在哪?

公告日是張貼當天,生效日是公告日加 20(國外 60)天。所有期間從生效日起算,不是公告日。

Q4什麼是第 150 條的後續公示送達?

法院對同一案件已確認找不到當事人後,依職權再為的公示送達,自黏貼翌日即生效,不用再等 20 天。

Q5公示送達生效日為什麼這麼重要?

它是上訴期、異議期、強制執行聲請的共同起算基準,算錯一天就可能聲請被駁回或上訴逾期。

Q6公示送達生效日怎麼算?

確認公告起算日 → 判斷國內或國外 → 加 20 或 60 日 → 末日遇假日順延 → 判斷是否第 150 條後續送達(翌日生效)。

Q7判決公示送達後多久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公告日 + 20 日生效 + 20 日上訴期 = 判決確定,確定翌日持確定證明書聲請;國外為 60 + 20 天。

Q8公示送達生效日遇假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 122 條,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延至次日。

Q9被公示送達錯過上訴期怎麼補救?

可考慮以未受合法通知為由聲請再審(民訴第 496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檢視生效日計算是否有誤。

Q10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生效時點差在哪?

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 10 日生效(民訴 138),公示送達國內經 20 日,兩者起算與期間都不同。

Q11國內公示送達 vs 國外公示送達差在哪?

關鍵在應送達處所在國內(20 日)或國外(60 日),與當事人國籍無關,看「應送達處所」。

Q12第一次公示送達 vs 第 150 條後續公示送達差在哪?

第一次經 20/60 日生效,第 150 條依職權後續送達自翌日生效,排庭間隔可大幅縮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生效時點法源
國內公示送達公告日起算第 20 日民訴 §152 前段
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公示送達公告日起算第 60 日民訴 §152 中段
第 150 條職權後續公示送達黏貼公告處之翌日民訴 §152 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1条・第112条(公示送達の方法と効力発生、掲示から2週間・外国6週間)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4조~제196조(공시송달, 게시 후 2주 효력 발생)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95条(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 德國ZPO §185–188(öffentliche Zustellung, Wirksamkeit ein Monat nach Ausha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9(domicile inconnu, remise au parquet)
🇺🇸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各州規則,受 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339 U.S. 306 正當程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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