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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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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示送達自公告日起,國內經 20 日、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第 150 條後續公示送達則自翌日生效。

Q · 公示送達貼出去就生效了嗎?

不是,國內要等 20 天、國外 60 天才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分三種:黏貼於法院公告處或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至於依第 150 條職權所為的後續公示送達,則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即生效。生效日是後續上訴期間、聲請強制執行的起算基準,算錯一天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或上訴逾期。

白話解讀

20 天。這是公示送達從「貼上去」到「法律上算你收到了」之間的距離。法院把公告貼在公告處或掛上網站後,不是立刻生效,要等 20 天。如果是對國外的人做公示送達,等 60 天。為什麼要等?因為公示送達本身就是一種犧牲被告知情權的制度,至少留一段緩衝期,讓「理論上有可能看到公告的人」有時間反應。這段等待期直接影響你整個案件的時程計算。開庭日不能排在公示送達生效之前,判決確定日也要從公示送達生效後起算上訴期間。少算一天或多算一天,都可能導致程序瑕疵。但有一個例外很重要:如果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另一次」公示送達(第150條的情形),是翌日就生效,不用等 20 天。這是因為那個人已經被公示送達過一次了,再給 20 天緩衝意義不大。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生效期間,指法院以張貼公告或網站公告方式對應受送達人完成送達後,法律擬制其發生送達效力所需經過的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國內為 20 日、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為 60 日,第 150 條之後續公示送達則為翌日生效。此一期間是兼顧送達效率與被告知情權的緩衝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示送達的 20 天怎麼算?

從公告張貼在法院公告處的那天開始算第一天,第 20 天結束時發生送達效力。如果法院同時在網站上公告,以網站公告日為起算點。舉例:4 月 1 日公告,4 月 20 日送達生效。對方應於外國為送達者,改為 60 天。若第 20 天遇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延至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Q2為什麼後續的公示送達翌日就生效,不用等 20 天?

因為第一次公示送達已確認這個人找不到,且已給過 20 天緩衝期,再來一次 20 天在制度目的上是多餘的等待。所以第 150 條依職權做的後續公示送達,從張貼公告的隔天就生效。這對律師計算庭期很重要:第一次公示送達後的開庭要預留 20 天生效期,之後每次通知因翌日生效,排庭間隔可大幅縮短。

Q3公告日和生效日差在哪?

公告日是張貼當天,生效日是公告日加 20(國外 60)天。所有期間從生效日起算,不是公告日。

Q4什麼是第 150 條的後續公示送達?

法院對同一案件已確認找不到當事人後,依職權再為的公示送達,自黏貼翌日即生效,不用再等 20 天。

Q5公示送達生效日為什麼這麼重要?

它是上訴期、異議期、強制執行聲請的共同起算基準,算錯一天就可能聲請被駁回或上訴逾期。

Q6公示送達生效日怎麼算?

確認公告起算日 → 判斷國內或國外 → 加 20 或 60 日 → 末日遇假日順延 → 判斷是否第 150 條後續送達(翌日生效)。

Q7判決公示送達後多久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公告日 + 20 日生效 + 20 日上訴期 = 判決確定,確定翌日持確定證明書聲請;國外為 60 + 20 天。

Q8公示送達生效日遇假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 122 條,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延至次日。

Q9被公示送達錯過上訴期怎麼補救?

可考慮以未受合法通知為由聲請再審(民訴第 496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檢視生效日計算是否有誤。

Q10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生效時點差在哪?

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 10 日生效(民訴 138),公示送達國內經 20 日,兩者起算與期間都不同。

Q11國內公示送達 vs 國外公示送達差在哪?

關鍵在應送達處所在國內(20 日)或國外(60 日),與當事人國籍無關,看「應送達處所」。

Q12第一次公示送達 vs 第 150 條後續公示送達差在哪?

第一次經 20/60 日生效,第 150 條依職權後續送達自翌日生效,排庭間隔可大幅縮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生效時點法源
國內公示送達公告日起算第 20 日民訴 §152 前段
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公示送達公告日起算第 60 日民訴 §152 中段
第 150 條職權後續公示送達黏貼公告處之翌日民訴 §152 但書

生效時點

國內公示送達
公告日起算第 20 日
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公示送達
公告日起算第 60 日
第 150 條職權後續公示送達
黏貼公告處之翌日

法源

國內公示送達
民訴 §152 前段
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公示送達
民訴 §152 中段
第 150 條職權後續公示送達
民訴 §152 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1条・第112条(公示送達の方法と効力発生、掲示から2週間・外国6週間)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4조~제196조(공시송달, 게시 후 2주 효력 발생)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95条(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德國ZPO §185–188(öffentliche Zustellung, Wirksamkeit ein Monat nach Ausha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9(domicile inconnu, remise au parquet)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各州規則,受 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339 U.S. 306 正當程序拘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因聲請,為公示送達:   一、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者。   為前項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公示送達,依職權為之。

(0231219 制定)

公示送達,自將布告或傳票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0920114 修正)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一、為求與目前實際情況相,爰將本條第一項「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   二、依第一百四十九條增訂第三項之結果,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已不限於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尚包括該條第三項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

(1070522 修正)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前段增列「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等文字。

(0190913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因聲請,為公示送達:   一、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者。   為前項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公示送達,依職權為之。

(0231219 制定)

公示送達,自將布告或傳票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0920114 修正)

一、為求與目前實際情況相,爰將本條第一項「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   二、依第一百四十九條增訂第三項之結果,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已不限於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尚包括該條第三項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

(1070522 修正)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前段增列「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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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