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8 條規定:自繳稅款由繳款人填繳款書繳納;稽徵機關核定後填發繳款書通知者,須於送達後 10 日內繳清,逾期每 2 日加徵 1% 滯納金(最高 15%)。
Q · 收到國稅局的繳款書,多久內要繳?
送達後 10 日內,逾期每 2 日加 1% 滯納金
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第 2 項,稽徵機關填發的繳款書送達後 10 日內必須繳清,這是日曆天不是工作天。逾期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每超過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滯納金,最高加徵 15%。超過 30 日仍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薪資扣押、銀行扣款、不動產查封)。十天從送達次日起算,不從你拆信當天起算。
每年五月報稅季,你自己算好稅額、填好繳款書、去銀行或超商繳掉,這件事你大概很熟。但這條真正咬人的地方在第二項:如果不是你自己算的,而是國稅局算完寄給你一張繳款書,你只有十天。十天,從收到那張紙開始算。不是十個工作天,是十個日曆天。很多人收到信拆都沒拆就放在桌上,等到想起來的時候早就過期了。逾期不是只有「再補繳」這麼簡單,滯納金從第一天就開始跳:每超過兩天加徵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一,最高加到百分之十五。一張十萬的稅單,拖三十天就多出一萬五。這條把繳稅分成兩種人:自己算自己繳的人,和等政府來告訴你要繳多少的人。後者的時間壓力,比你想的嚴格得多。
所得稅法第 98 條是所得稅繳納方式的程序性總則,建立兩種繳納路徑:第 1 項是「自繳路線」(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第 2 項是「核定路線」(稽徵機關主動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後者期限僅 10 日,是補稅、查核補徵、扣繳義務人短漏扣等情形的法定繳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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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你沒有辦理戶籍或稅籍地址變更,國稅局寄到你登記的地址就算合法送達,十天照算。但如果國稅局連寄存送達的程序都沒走完(稅捐稽徵法第18條),你可以主張送達不合法。內行人提示:每年報稅時順便確認你的通訊地址是否正確,這個動作可以避免你在不知不覺中錯過所有期限。
在繳納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法第26條)。條件是:因天災、事變、或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分期最長可達三十六期。內行人提示:申請分期要附財力證明(存摺影本、負債清單),而且必須在「十天期限到之前」提出。很多人等到滯納金都加完了才想到申請,這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原則上不能。實務上應先繳清或提供半額擔保,再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於 30 日內申請復查。「先繳後爭」是稅捐救濟的基本架構,先繳是止血避免滯納金與強制執行,不是認帳。復查贏了會退稅並加計存款利息。內行人提示:資金壓力大時,搭配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分期繳納申請可緩解,但兩個程序要同步啟動。
規範稅款繳納方式的程序性總則,建立自繳與核定兩條路線,核定後寄發繳款書者僅給 10 日繳納期限。
繳款書是要你付錢的法定文書,核定通知書是告訴你計算依據。期限看繳款書送達日,不是核定通知書。
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交付、寄存、留置送達都算合法送達,不以實際拆信為準。沒變更稅籍地址責任在你。
滯納金是遲延履行的附帶賠償,不是行政罰。但兩者可能同時存在(逾期未繳又涉及短漏報時)。
當天拍照記錄送達日 → 核對金額 → 10 日內繳納(超商/銀行/網銀/信用卡)→ 有疑義先繳再申請復查。
每超過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最高加徵 15%。10 萬稅單拖 30 日就多 1.5 萬。
在繳納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附財力證明,最長 36 期(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
舉證寄存送達程序未完整(如未通知或張貼)、地址錯誤且已申報變更、簽收人非同居家屬等。
自繳有 5 月整月(31 天)你掌控節奏;核定送達後僅 10 日且日曆天,國稅局掌控節奏。
| 比較面向 | self_pay | agency_assessed |
|---|---|---|
| 起算日 | 5/1 至 5/31 結算申報期間 | 繳款書送達次日起算 |
| 繳納期限 | 31 日(整個 5 月) | 10 日(日曆天) |
| 滯納金規則 | 逾期申報加徵滯報金、怠報金(第 79 條) | 每超過 2 日加 1%,最高 15%(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
| 後續救濟 | 可於申報期限內隨時補正 |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繳了才能爭 |
| 時間壓力 | 你掌控節奏 | 國稅局掌控節奏,你被動接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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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於業務或技藝報酬所得準用之。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總額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結算稅額,減除已繳暫繳稅額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送達後十日內繳清。 如暫繳或扣繳稅額總數,超過結算稅額,致有溢繳情事時,稽徵機關應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稅款。 其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兩項退稅之期限,以收入退還書送達後一個月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 依本法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製發之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及其他公文書,納稅義務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前項所列各種公文書因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無著落時,得將送達之事由連續三日登載於新聞紙,並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 依本法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立法理由現行第三項規定,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爰予刪除。 現行第四項規定,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已另有規定,爰予刪除。
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於業務或技藝報酬所得準用之。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總額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結算稅額,減除已繳暫繳稅額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送達後十日內繳清。 如暫繳或扣繳稅額總數,超過結算稅額,致有溢繳情事時,稽徵機關應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稅款。 其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兩項退稅之期限,以收入退還書送達後一個月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 依本法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製發之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及其他公文書,納稅義務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前項所列各種公文書因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無著落時,得將送達之事由連續三日登載於新聞紙,並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現行第三項規定,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爰予刪除。 現行第四項規定,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已另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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