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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字第 007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受刑人在監執行,監獄非自治或警察機關,惟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及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之規定,應為共同事業戶之登記,故監獄為受刑人之住居所,納稅義務人在監執行者,監獄應屬於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指之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應依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字第 007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1 月 24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在監執行,監獄非自治或警察機關,惟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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