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受刑人在監執行,監獄非自治或警察機關,惟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及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之規定,應為共同事業戶之登記,故監獄為受刑人之住居所,納稅義務人在監執行者,監獄應屬於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指之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應依法辦理。
受刑人在監執行,監獄非自治或警察機關,惟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及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之規定,應為共同事業戶之登記,故監獄為受刑人之住居所,納稅義務人在監執行者,監獄應屬於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指之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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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