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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綜所稅繳款書如何送達釋疑

要旨

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綜所稅繳款書如何送達釋疑

函釋全文

查本案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經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後,而於開徵前死亡者,稽徵機關應將其綜合所得稅繳款書送達其法定遺產繼承人,責其代收並繳納稅款,如死亡人並無繼承人,而設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即應送達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並責其代為繳納,其無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者,即應作死亡絕戶處理,取具鄰里證明絕戶後,將該項稅單註銷存案。(財政部47台財稅發第六三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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