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7 條(扣繳稅款之準用)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於扣繳稅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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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7 條為準用條款,將第 83 至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調查、調帳、核定之規定,全部準用於扣繳稅款查核。
Q · 國稅局查扣繳的權限跟查所得稅一樣大嗎?
依所得稅法第 97 條,第 83 條至第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之調查權、調帳查核權、逕行核定權與短漏報處理權,全部準用於扣繳稅款。換言之,國稅局查扣繳義務人的權限與查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完全相同。公司不配合提供帳冊?可被逕行核定應扣繳稅額。帳冊不全?可推估課稅。短報漏扣?追繳加罰一起來。「扣繳只是代扣比較輕」這種誤解,本條直接打破。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把整套所得稅的調查和估算工具箱複製了一份給扣繳稅款使用。第83條到第86條原本是處理「納稅義務人沒報稅或報錯」時國稅局可以怎麼做的規定:逕行核定所得額、調帳查核、處理短漏報。本條說,這些手段對扣繳稅款一樣適用。換句話說,如果公司不配合扣繳調查、帳冊不清、或有短扣漏扣的嫌疑,國稅局不會束手無策,它可以搬出跟查個人所得稅一模一樣的調查工具。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97 條為準用條款,將第 83 條至第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之調查、調帳、核定及短漏報處理之權限與程序,全部適用於扣繳稅款之查核。此一立法技術確保扣繳制度的調查力道與所得稅本身相同,避免扣繳義務人以「僅為代扣」為由規避稽徵機關之調查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 97 條準用什麼?▾
準用第 83 至 86 條,包含逕行核定、調帳查核、短漏報處理、調查程序四大工具
Q2國稅局逕行核定扣繳稅額是什麼意思?▾
公司不提供帳冊或資料時,國稅局自行估算應扣繳稅額,依準用第 83 條辦理
Q3扣繳義務人收到國稅局調查通知怎麼辦?▾
依準用第 83、84 條配合提供帳簿文據與備詢,拒不配合恐遭逕行核定
Q4公司被逕行核定後還能救濟嗎?▾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但要拿出更完整的資料推翻國稅局估算
Q5短報漏扣會怎麼罰?▾
依準用第 85 條與所得稅法第 114 條,追繳本稅外另處應扣未扣稅額 1 倍以下罰鍰
Q6扣繳查核 vs 所得稅查核差在哪?▾
在第 97 條準用後,調查工具完全相同。差別僅在客體(代扣稅款 vs 自繳稅款)
Q7公司不提供帳冊會被罰嗎?▾
除被逕行核定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處 3,000 至 30,000 元罰鍰
Q8個人扣繳義務人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只要是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無論公司或個人都被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rows |
|---|---|
| 主動配合 vs 拒絕配合查核之結果差異 | [ { "面向": "稅額認定方式", "主動配合": "依實際帳冊核定", "拒絕或部分配合": "依準用第 83 條逕行核定(推估)" }, { "面向": "稅額大小", "主動配合": "符合實際應扣繳數", "拒絕或部分配合": "通常依同業最高標準推估,比實際高 1.5-3 倍" }, { "面向": "罰鍰風險", "主動配合": "本稅可能加計利息", "拒絕或部分配合": "追繳本稅 + 應扣未扣稅額 1 倍以下罰鍰 + 拒不提供帳冊另罰" }, { "面向": "復查勝算", "主動配合": "已有完整資料佐證", "拒絕或部分配合": "舉證壓力倒向公司,勝算大幅降低" }, { "面向": "後續查核頻率", "主動配合": "降低被連年追查機率", "拒絕或部分配合": "成為高風險戶,後續年度被持續關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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