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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97 條(扣繳稅款之準用)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於扣繳稅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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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7 條為準用條款,將第 83 至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調查、調帳、核定之規定,全部準用於扣繳稅款查核。

Q · 國稅局查扣繳的權限跟查所得稅一樣大嗎?

依所得稅法第 97 條,第 83 條至第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之調查權、調帳查核權、逕行核定權與短漏報處理權,全部準用於扣繳稅款。換言之,國稅局查扣繳義務人的權限與查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完全相同。公司不配合提供帳冊?可被逕行核定應扣繳稅額。帳冊不全?可推估課稅。短報漏扣?追繳加罰一起來。「扣繳只是代扣比較輕」這種誤解,本條直接打破。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把整套所得稅的調查和估算工具箱複製了一份給扣繳稅款使用。第83條到第86條原本是處理「納稅義務人沒報稅或報錯」時國稅局可以怎麼做的規定:逕行核定所得額、調帳查核、處理短漏報。本條說,這些手段對扣繳稅款一樣適用。換句話說,如果公司不配合扣繳調查、帳冊不清、或有短扣漏扣的嫌疑,國稅局不會束手無策,它可以搬出跟查個人所得稅一模一樣的調查工具。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97 條為準用條款,將第 83 條至第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之調查、調帳、核定及短漏報處理之權限與程序,全部適用於扣繳稅款之查核。此一立法技術確保扣繳制度的調查力道與所得稅本身相同,避免扣繳義務人以「僅為代扣」為由規避稽徵機關之調查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逕行核定」扣繳稅額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不提供資料,國稅局自己估一個。依準用的第 83 條,當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或帳冊不全時,國稅局可以根據同業標準、支付紀錄等間接資料推估你應該扣繳多少。這個數字通常不會對你有利。逕行核定後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但你要拿出更完整的資料推翻國稅局估算,舉證壓力在你身上。

Q2準用第 83 到 86 條具體是哪些權限?

第 83 條是帳冊不全時的逕行核定權;第 84 條是已申報案件的調查核定權;第 85 條是短報漏報的處理;第 86 條是調帳的具體權限和程序。這四條組合起來,覆蓋了「不報、報錯、不配合」三種狀況的完整應對工具。實務上國稅局最常動用的是第 83 條(逕行核定)和第 85 條(短漏報),因為這兩條可以直接產出稅額。

Q3所得稅法第 97 條準用什麼?

準用第 83 至 86 條,將稽徵機關對所得稅之逕行核定、調查核定、短漏報處理、調帳查核四大權限,全部適用於扣繳稅款查核。

Q4什麼是「準用」條款?

準用是立法技術之一,將某條文之效力延伸適用於原本不直接規範之事項,避免重複立法。第 97 條一句話即把所得稅查核工具搬到扣繳調查。

Q5逕行核定扣繳稅額是什麼意思?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或帳冊不全時,國稅局依準用第 83 條根據同業標準、支付紀錄等間接資料推估應扣繳稅額。數字通常不利於納稅人。

Q6扣繳義務人是誰?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多半為支付薪資、租金、利息、業配款等所得之公司或個人。本條準用對全體扣繳義務人一體適用,無公司個人之別。

Q7公司收到國稅局扣繳調查通知怎麼辦?

確認調查依據(多半是準用第 83 條)→ 整理扣繳憑單與支付紀錄 → 比對申報差異 → 依限提供帳冊 → 接受備詢 → 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 §35 復查。

Q8被逕行核定後怎麼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於繳款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附補強證據。但要拿出更完整資料推翻國稅局估算,舉證責任在納稅人。

Q9拒絕配合查核會被罰多少?

除被逕行核定(推估稅額通常較高)外,依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另處 3,000 至 30,000 元罰鍰;若短漏扣繳另觸發所得稅法 §114 之罰鍰。

Q10怎麼避免被逕行核定?

平時建立完整扣繳憑單與帳冊保存制度、定期內部稽核扣繳申報、收到查核通知主動配合並依限提供文據、必要時委請會計師協助回應備詢。

Q11扣繳查核 vs 所得稅查核差在哪?

在第 97 條準用後,調查工具完全相同。差別僅在客體(代扣稅款 vs 自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不能主張較輕之程序保障。

Q12主動配合 vs 拒絕配合查核差多少?

實務上稅額差距可達 2-3 倍。主動配合依實際帳冊核定,拒絕則被依同業最高標準推估。另觸發罰鍰風險與後續高風險戶標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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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配合 vs 拒絕配合查核之結果差異[ { "面向": "稅額認定方式", "主動配合": "依實際帳冊核定", "拒絕或部分配合": "依準用第 83 條逕行核定(推估)" }, { "面向": "稅額大小", "主動配合": "符合實際應扣繳數", "拒絕或部分配合": "通常依同業最高標準推估,比實際高 1.5-3 倍" }, { "面向": "罰鍰風險", "主動配合": "本稅可能加計利息", "拒絕或部分配合": "追繳本稅 + 應扣未扣稅額 1 倍以下罰鍰 + 拒不提供帳冊另罰" }, { "面向": "復查勝算", "主動配合": "已有完整資料佐證", "拒絕或部分配合": "舉證壓力倒向公司,勝算大幅降低" }, { "面向": "後續查核頻率", "主動配合": "降低被連年追查機率", "拒絕或部分配合": "成為高風險戶,後續年度被持續關注"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74条の2(質問検査権 — 源泉徴収義務者を含む)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81조의6(세무조사 절차 — 원천징수의무자에 적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8條 + 第57條(税务检查权 — 含扣繳義務人)
🇩🇪 德國AO §§ 193-208(Außenprüfung — Anwendung auf Steuerabzugsverpflichtete via § 50a EStG)
🇫🇷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L. 13 et suivants(Vérification de comptabilité — application aux redevables de la retenue à la source)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7602(Examination of books, witnesses — applicable to withholding agents under §§ 340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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