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7 條(扣繳稅款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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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於扣繳稅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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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7 條為準用條款,將第 83 至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調查、調帳、核定之規定,全部準用於扣繳稅款查核。
Q · 國稅局查扣繳的權限跟查所得稅一樣大嗎?
一樣大。第 97 條把調查工具全套搬過來
依所得稅法第 97 條,第 83 條至第 86 條關於稽徵機關之調查權、調帳查核權、逕行核定權與短漏報處理權,全部準用於扣繳稅款。換言之,國稅局查扣繳義務人的權限與查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完全相同。公司不配合提供帳冊?可被逕行核定應扣繳稅額。帳冊不全?可推估課稅。短報漏扣?追繳加罰一起來。「扣繳只是代扣比較輕」這種誤解,本條直接打破。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把整套所得稅的調查和估算工具箱複製了一份給扣繳稅款使用。第83條到第86條原本是處理「納稅義務人沒報稅或報錯」時國稅局可以怎麼做的規定:逕行核定所得額、調帳查核、處理短漏報。本條說,這些手段對扣繳稅款一樣適用。換句話說,如果公司不配合扣繳調查、帳冊不清、或有短扣漏扣的嫌疑,國稅局不會束手無策,它可以搬出跟查個人所得稅一模一樣的調查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3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6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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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