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定,稽徵機關調帳須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歸還,延長最多 7 日。
Q · 國稅局調帳沒在期限內還我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 86 條,最長 14 日內必須歸還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稽徵機關收到帳簿文據時必須當場開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發還,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書面核准得延長 7 日,合計上限 14 日。超期未還,納稅義務人可持收據函催,並可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口頭說「晚幾天」沒有法律效力,必須出示首長書面核准。
你被國稅局要求提供帳簿和收據,一交出去就開始焦慮:他們會不會弄丟?會不會扣著不還?這條就是你的定心丸,也是你的計時器。稅務機關收到你的帳簿文據,必須當場開收據給你,而且從你把東西交齊的那天算起,七天內必須還你。就算有特殊狀況,經機關首長核准,最多也只能多留七天,總共十四天封頂。超過這個期限還不還?你手上的那張收據就是你催討的憑證,也是日後主張國家賠償的起點。很多人被查稅時手忙腳亂地把整箱帳冊搬過去,連收據都沒拿就走了。沒有收據,你連證明自己交過什麼東西都做不到。
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範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文據時的程序義務,建立「掣給收據」與「7 日加 7 日」雙層期限制度。收據是納稅義務人證明交付物品的唯一憑據,期限則是稅務稽查權力的法定上限,超期未還即構成行政違法,當事人有權主張救濟。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明文規定「應掣給收據」,這是義務不是選項。如果承辦人不開,可當場拒絕交出帳簿直到對方開立收據為止。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堅持不開,可口頭告知將向上級或政風單位反映,通常收據馬上就會出現。
先確認手上有交件時的收據,然後發函催告引用所得稅法第 86 條要求限期歸還。如果對方主張有延長,要求出示機關首長的書面核准。沒有書面核准的延長不合法。內行人提示:催告函用掛號寄送並保留回執聯,這份文件在日後主張損害賠償時是關鍵時間證據。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必須歸還,特殊情況經機關首長書面核准得延長 7 日,合計最長 14 日。內行人提示:分批提交時,計時器從最後一批交齊那天才啟動,可運用此規則控制時程。
規範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文據時的程序義務,建立掣給收據與 7 日加 7 日歸還期限制度,是納稅義務人對抗無限期扣押帳簿的法定計時器。
指納稅義務人將稽徵機關要求的全部帳簿文據交付完畢的日期。分批提交時,以最後一批交齊那天為準,作為 7 日期限起算點。
指稽徵機關收受帳簿文據時,當場交付載明品項數量的書面收據。這是強制性義務,不是選項。
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外,包含會計師事務所、記帳業者、保管帳簿的關係企業等實際持有帳簿文據的第三人。
持收據發函催告引用本條,要求限期歸還或出示首長書面延長核准。超過 14 日可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
從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算 7 日(不含起算日),分批提交以最後一批交齊為準。
抬頭收件機關+事由(催告歸還帳簿)+事實(附收據影本與提送日)+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86)+請求(限期歸還或出示書面延長核准)+簽名日期,掛號寄送保留回執。
需先書面請求機關協議賠償,180 日內未獲賠才能起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
稅捐稽徵法 30 是一般性調查權授權母法,所得稅法 86 是所得稅領域的特別程序規定。同時適用,所得稅 86 優先。
| 項目 | 規定 | 義務人 |
|---|---|---|
| 7 日歸還期 | 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 | 稽徵機關(強制) |
| 延長 7 日 | 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 | 稽徵機關(須書面核准) |
| 收據開立 | 提送時當場掣給 | 稽徵機關(強制) |
| 上限期間 | 合計 14 日 | 稽徵機關(不得再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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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居所為業務所者,其房租之減除應按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居所使用之房屋比例分攤計算,但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其業務上必需之舟車旅費,以受有報酬者為限,但不得超過其各個報酬額百分之三十。 稱其他直接必要之費用者,包括公會會費,在業務所內住宿或供膳之業務使用人膳宿開支,業務進行上之公課複委託費,介紹人佣金,業務用具之修理費、廣告費、郵電、文具、消耗及其他雜費。
前條各項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列規定。 一、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合夥人盈利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或合夥人。 二、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教、軍、警機關團體及公營事業之主辦會計人員,營利事業組織之實際負責人,及其他僱主。納稅義務人為前舉機關之組織之員工,及其他受僱人。 三、利息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直接經手付出利息之銀錢業或其他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利息人。但銀錢業貸放款之稅息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 四、租賃所得稅繳,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但農地及房地產業之租賃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 五、行商貿易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如係委託住商銷售者,為住商負責人;如自行銷售與營利事業者,為承購之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為從事行商貿易之人。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以居所為業務所者,其房租之減除應按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居所使用之房屋比例分攤計算,但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其業務上必需之舟車旅費,以受有報酬者為限,但不得超過其各個報酬額百分之三十。 稱其他直接必要之費用者,包括公會會費,在業務所內住宿或供膳之業務使用人膳宿開支,業務進行上之公課複委託費,介紹人佣金,業務用具之修理費、廣告費、郵電、文具、消耗及其他雜費。
前條各項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列規定。 一、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合夥人盈利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或合夥人。 二、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教、軍、警機關團體及公營事業之主辦會計人員,營利事業組織之實際負責人,及其他僱主。納稅義務人為前舉機關之組織之員工,及其他受僱人。 三、利息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直接經手付出利息之銀錢業或其他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利息人。但銀錢業貸放款之稅息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 四、租賃所得稅繳,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但農地及房地產業之租賃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 五、行商貿易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如係委託住商銷售者,為住商負責人;如自行銷售與營利事業者,為承購之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為從事行商貿易之人。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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