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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86 條(掣給收據)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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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定,稽徵機關調帳須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歸還,延長最多 7 日。

Q · 國稅局調帳沒在期限內還我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稽徵機關收到帳簿文據時必須當場開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發還,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書面核准得延長 7 日,合計上限 14 日。超期未還,納稅義務人可持收據函催,並可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口頭說「晚幾天」沒有法律效力,必須出示首長書面核准。

白話解讀

你被國稅局要求提供帳簿和收據,一交出去就開始焦慮:他們會不會弄丟?會不會扣著不還?這條就是你的定心丸,也是你的計時器。稅務機關收到你的帳簿文據,必須當場開收據給你,而且從你把東西交齊的那天算起,七天內必須還你。就算有特殊狀況,經機關首長核准,最多也只能多留七天,總共十四天封頂。超過這個期限還不還?你手上的那張收據就是你催討的憑證,也是日後主張國家賠償的起點。很多人被查稅時手忙腳亂地把整箱帳冊搬過去,連收據都沒拿就走了。沒有收據,你連證明自己交過什麼東西都做不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範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文據時的程序義務,建立「掣給收據」與「7 日加 7 日」雙層期限制度。收據是納稅義務人證明交付物品的唯一憑據,期限則是稅務稽查權力的法定上限,超期未還即構成行政違法,當事人有權主張救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調帳幾天要還?

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歸還,特殊情況經首長核准延長 7 日,合計最長 14 日。

Q2國稅局調帳不開收據合法嗎?

不合法。所得稅法 86 條明文要求應掣給收據,這是義務不是選項,可當場拒絕交付直到開立收據為止。

Q3稅務員口頭說「晚幾天還」可以嗎?

不行。延長必須機關首長書面核准,且最多再 7 日。口頭延期沒有法律效力。

Q4帳簿被扣超過 14 天怎麼辦?

持收據發函催告引用本條,必要時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

Q5可以拒絕提供帳簿給國稅局嗎?

不可拒絕(稅捐稽徵法 30 條授權調帳權),但可要求依本條開收據與限期歸還。

Q6會計師事務所代為保管的帳簿適用本條嗎?

適用。本條保護對象是「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會計師事務所屬其他關係人。

Q7電子帳簿(雲端)的調閱適用本條嗎?

適用。電子帳簿屬帳簿文據範疇,調閱程序仍應依本條開收據並限期歸還。

Q87 日從哪一天起算?

從「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算。分批提交時,最後一批交齊那天才啟動計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定義務人
7 日歸還期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稽徵機關(強制)
延長 7 日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稽徵機關(須書面核准)
收據開立提送時當場掣給稽徵機關(強制)
上限期間合計 14 日稽徵機關(不得再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74条の7(提出物件の留置き等)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54条(稅務機關調查權限)
🇩🇪 德國Abgabenordnung § 147(Aufbewahrungspflichten)/ § 200(Mitwirkungspflichten)
🇺🇸 美國IRC § 7605(time and place o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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