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6 條(掣給收據)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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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定,稽徵機關調帳須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歸還,延長最多 7 日。
Q · 國稅局調帳沒在期限內還我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稽徵機關收到帳簿文據時必須當場開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發還,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書面核准得延長 7 日,合計上限 14 日。超期未還,納稅義務人可持收據函催,並可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口頭說「晚幾天」沒有法律效力,必須出示首長書面核准。
白話解讀
你被國稅局要求提供帳簿和收據,一交出去就開始焦慮:他們會不會弄丟?會不會扣著不還?這條就是你的定心丸,也是你的計時器。稅務機關收到你的帳簿文據,必須當場開收據給你,而且從你把東西交齊的那天算起,七天內必須還你。就算有特殊狀況,經機關首長核准,最多也只能多留七天,總共十四天封頂。超過這個期限還不還?你手上的那張收據就是你催討的憑證,也是日後主張國家賠償的起點。很多人被查稅時手忙腳亂地把整箱帳冊搬過去,連收據都沒拿就走了。沒有收據,你連證明自己交過什麼東西都做不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範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文據時的程序義務,建立「掣給收據」與「7 日加 7 日」雙層期限制度。收據是納稅義務人證明交付物品的唯一憑據,期限則是稅務稽查權力的法定上限,超期未還即構成行政違法,當事人有權主張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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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稅局調帳幾天要還?▾
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歸還,特殊情況經首長核准延長 7 日,合計最長 14 日。
Q2國稅局調帳不開收據合法嗎?▾
不合法。所得稅法 86 條明文要求應掣給收據,這是義務不是選項,可當場拒絕交付直到開立收據為止。
Q3稅務員口頭說「晚幾天還」可以嗎?▾
不行。延長必須機關首長書面核准,且最多再 7 日。口頭延期沒有法律效力。
Q4帳簿被扣超過 14 天怎麼辦?▾
持收據發函催告引用本條,必要時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
Q5可以拒絕提供帳簿給國稅局嗎?▾
不可拒絕(稅捐稽徵法 30 條授權調帳權),但可要求依本條開收據與限期歸還。
Q6會計師事務所代為保管的帳簿適用本條嗎?▾
適用。本條保護對象是「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會計師事務所屬其他關係人。
Q7電子帳簿(雲端)的調閱適用本條嗎?▾
適用。電子帳簿屬帳簿文據範疇,調閱程序仍應依本條開收據並限期歸還。
Q87 日從哪一天起算?▾
從「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算。分批提交時,最後一批交齊那天才啟動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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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規定 | 義務人 |
|---|---|---|
| 7 日歸還期 | 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 | 稽徵機關(強制) |
| 延長 7 日 | 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 | 稽徵機關(須書面核准) |
| 收據開立 | 提送時當場掣給 | 稽徵機關(強制) |
| 上限期間 | 合計 14 日 | 稽徵機關(不得再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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