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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86 條(掣給收據)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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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定,稽徵機關調帳須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歸還,延長最多 7 日。

Q · 國稅局調帳沒在期限內還我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稽徵機關收到帳簿文據時必須當場開立收據,並於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發還,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書面核准得延長 7 日,合計上限 14 日。超期未還,納稅義務人可持收據函催,並可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口頭說「晚幾天」沒有法律效力,必須出示首長書面核准。

白話解讀

你被國稅局要求提供帳簿和收據,一交出去就開始焦慮:他們會不會弄丟?會不會扣著不還?這條就是你的定心丸,也是你的計時器。稅務機關收到你的帳簿文據,必須當場開收據給你,而且從你把東西交齊的那天算起,七天內必須還你。就算有特殊狀況,經機關首長核准,最多也只能多留七天,總共十四天封頂。超過這個期限還不還?你手上的那張收據就是你催討的憑證,也是日後主張國家賠償的起點。很多人被查稅時手忙腳亂地把整箱帳冊搬過去,連收據都沒拿就走了。沒有收據,你連證明自己交過什麼東西都做不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6 條規範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文據時的程序義務,建立「掣給收據」與「7 日加 7 日」雙層期限制度。收據是納稅義務人證明交付物品的唯一憑據,期限則是稅務稽查權力的法定上限,超期未還即構成行政違法,當事人有權主張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提送完全日是否經首長核准延長
  • 預計最遲歸還日期(提送日 + 7 日,或 + 14 日如有書面延長核准)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調帳不開收據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明文規定「應掣給收據」,這是義務不是選項。如果承辦人不開,可當場拒絕交出帳簿直到對方開立收據為止。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堅持不開,可口頭告知將向上級或政風單位反映,通常收據馬上就會出現。

Q2帳簿被扣超過七天了,我能怎麼做?

先確認手上有交件時的收據,然後發函催告引用所得稅法第 86 條要求限期歸還。如果對方主張有延長,要求出示機關首長的書面核准。沒有書面核准的延長不合法。內行人提示:催告函用掛號寄送並保留回執聯,這份文件在日後主張損害賠償時是關鍵時間證據。

Q3國稅局調帳幾天要還?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必須歸還,特殊情況經機關首長書面核准得延長 7 日,合計最長 14 日。內行人提示:分批提交時,計時器從最後一批交齊那天才啟動,可運用此規則控制時程。

Q4所得稅法 86 條是什麼?

規範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文據時的程序義務,建立掣給收據與 7 日加 7 日歸還期限制度,是納稅義務人對抗無限期扣押帳簿的法定計時器。

Q5什麼叫「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

指納稅義務人將稽徵機關要求的全部帳簿文據交付完畢的日期。分批提交時,以最後一批交齊那天為準,作為 7 日期限起算點。

Q6「掣給收據」是什麼意思?

指稽徵機關收受帳簿文據時,當場交付載明品項數量的書面收據。這是強制性義務,不是選項。

Q7本條的「其他關係人」包含哪些人?

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外,包含會計師事務所、記帳業者、保管帳簿的關係企業等實際持有帳簿文據的第三人。

Q8國稅局調帳沒在期限內還我怎麼辦?

持收據發函催告引用本條,要求限期歸還或出示首長書面延長核准。超過 14 日可向上級機關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

Q9怎麼計算 7 日歸還期?

從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算 7 日(不含起算日),分批提交以最後一批交齊為準。

Q10催告函要怎麼寫?

抬頭收件機關+事由(催告歸還帳簿)+事實(附收據影本與提送日)+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86)+請求(限期歸還或出示書面延長核准)+簽名日期,掛號寄送保留回執。

Q11主張國家賠償要花多少錢?

需先書面請求機關協議賠償,180 日內未獲賠才能起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

Q12所得稅法 86 vs 稅捐稽徵法 30 哪個適用?

稅捐稽徵法 30 是一般性調查權授權母法,所得稅法 86 是所得稅領域的特別程序規定。同時適用,所得稅 86 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定義務人
7 日歸還期提送完全之日起 7 日內稽徵機關(強制)
延長 7 日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稽徵機關(須書面核准)
收據開立提送時當場掣給稽徵機關(強制)
上限期間合計 14 日稽徵機關(不得再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74条の7(提出物件の留置き等)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54条(稅務機關調查權限)
🇩🇪 德國Abgabenordnung § 147(Aufbewahrungspflichten)/ § 200(Mitwirkungspflichten)
🇺🇸 美國IRC § 7605(time and place of exami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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