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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86 條(掣給收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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