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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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87條已於民國66年刪除,原規定稅務人員調查應出示證件,現整合於稅捐稽徵法第32條。
Q · 所得稅法第87條現在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87條已於民國66年刪除,現行法條僅顯示「(刪除)」。原條文規定稅務調查或復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機關證章並提示證件,未佩帶者納稅義務人得拒絕調查。因稅捐稽徵法第32條已就稅務人員執行職務出示證件作一般性規定,所得稅法不再重複規範。該項保障義務並未消失,只是改由稅捐稽徵法統一適用於各稅目。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66年刪除。原規定稽徵機關所派調查或復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機關證章及提示證件,納稅義務人對未佩證者得拒絕調查。因稅捐稽徵法第32條已就稅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出示證件為一般性規定,所得稅法不再重複規範,遂予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87條為已刪除之稽徵程序條文。其原規定稅務調查或復查人員執行職務應佩帶機關證章並提示證件,賦予納稅義務人對未佩證人員的拒絕調查權;民國66年因稅捐稽徵法第32條已作統一規範而刪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 | current_rule |
|---|---|---|
| 規範依據 | 所得稅法第87條(已刪除) | 稅捐稽徵法第32條 |
| 適用範圍 | 僅所得稅調查 | 各稅目稅務人員執行職務通用 |
| 未出示效果 | 得拒絕調查 | 得拒絕調查(保障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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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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