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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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 3.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 4.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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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範就源扣繳: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利息、租金、股利等所得時,依率先扣稅款並繳國庫。
Q · 公司發薪時直接扣的那筆稅是什麼?年底能拿回來嗎?
所得稅就源扣繳,扣繳憑單可抵年度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公司、機關、團體等扣繳義務人,在給付薪資、利息、租金、股利等所得當下,必須依財政部公告的扣繳率先扣稅、再付餘款給你。扣下來的錢屬於你已預繳的所得稅,會記在扣繳憑單上。年度結算申報時,這筆已扣金額會從你的應納稅額中扣抵;如果預扣超過應繳,差額可以申請退稅。
深度解讀
每個月薪資入帳的時候,你有沒有注意過那筆「扣繳稅額」?那不是公司偷扣你的錢,是法律規定公司必須在發薪的當下就先替國稅局把你的稅「截走」一部分。這就是第88條的核心機制:所得稅不是等你年底報稅才收,而是在錢流動的瞬間就被攔截。薪水、利息、租金、稿費、中獎獎金、退休金,全部在給付的那一刻就被扣了一筆。這條特別狠的地方在於,它不只管台灣人。外國人在台灣賺的錢、外國公司在台灣拿到的股利,全部就源扣繳,錢還沒出台灣就先被國稅局抽走。對企業主來說,這條的重量在第四項:扣繳率和扣繳辦法由財政部訂,你不查就不知道今年的數字改了沒有。扣錯金額,責任在你不在員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7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第九十二條條文
- 非名詞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破產財團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告發名詞
- 報酬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適名詞
- 稽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2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26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92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98-1 條條文
本條有 1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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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