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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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五日。
- 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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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扣繳三大期限:每月 10 日繳上月稅款、1 月底彙報、2 月 10 日發憑單;非居住者扣繳 10 日內完成全部程序。
Q · 扣繳憑單什麼時候要拿到?公司沒給怎麼辦?
2 月 10 日前要發給你,沒給可向國稅局檢舉
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扣繳義務人(你的公司、客戶、房客等)應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1 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如過年),可延至 2 月 15 日。逾期未發者,依同法第 114 條可處罰扣繳義務人。受害者可先書面催告,再向該管稽徵機關檢舉並申請核發所得資料。
深度解讀
每個月發薪水的那天,你公司的會計除了算薪水之外,還在做一件事:從你的薪水裡扣下一筆稅款。這筆錢不是公司的,也還不是國庫的,它卡在一個叫「扣繳義務人」的人手上。這條法律就是在規定這筆錢什麼時候必須交出去、什麼時候必須開證明給你。時間表很硬:每月 10 號前把上月扣的稅繳進國庫,每年 1 月底前把全年扣繳明細報給稽徵機關,2 月 10 號前把扣繳憑單發給你(就是你每年報稅時需要的那張單子)。如果 1 月碰上連續三天以上的國定假日(過年),期限各延五天。對外國人更緊:扣稅後 10 天內就要全部搞定。公司解散、合併、裁撤的時候,沒有等到年底的餘裕,必須立刻處理。一個日期都不能錯,錯了就是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2 版
- 第八十八條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廢止名詞
- 裁定名詞
- 非名詞
- 準用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88 條條文
本條有 1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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