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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簽認分離課稅納稅證明之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申請簽認分離課稅納稅證明之方式

函釋全文

日商××公司台北工程事務所購買國內短期票券中途轉讓取得之利息收入,已採分離課稅,如因以買賣成交單作為利息扣繳之證明,致無法扣抵其總公司在日本之所得稅應納稅額,可檢附短期票券買賣成交單彙總表及成交單影本,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簽認分離課稅證明。(財政部73/05/16台財稅第535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簽認分離課稅納稅證明之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申請簽認分離課稅納稅證明之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