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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簽認分離課稅納稅證明之方式
要旨
申請簽認分離課稅納稅證明之方式
函釋全文
日商××公司台北工程事務所購買國內短期票券中途轉讓取得之利息收入,已採分離課稅,如因以買賣成交單作為利息扣繳之證明,致無法扣抵其總公司在日本之所得稅應納稅額,可檢附短期票券買賣成交單彙總表及成交單影本,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簽認分離課稅證明。(財政部73/05/16台財稅第535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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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