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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者報酬後倒閉取得人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要旨
7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者報酬後倒閉取得人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函釋全文
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照本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規定補報扣繳憑單。(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