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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但填報扣繳憑單應備註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但填報扣繳憑單應備註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因土地租賃糾紛,將該項租金向法院提存,應於提存時扣繳稅款。至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稅款後仍應填報扣繳憑單,但應於該項扣繳憑單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俟該土地出租人領取該項租金時,再送該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7.10.13.台財稅第三六八七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但填報扣繳憑單應備註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但填報扣繳憑單應備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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