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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但填報扣繳憑單應備註
要旨
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但填報扣繳憑單應備註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因土地租賃糾紛,將該項租金向法院提存,應於提存時扣繳稅款。至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稅款後仍應填報扣繳憑單,但應於該項扣繳憑單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俟該土地出租人領取該項租金時,再送該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7.10.13.台財稅第三六八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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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