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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要旨
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財政部71.5.4.台財稅第三三一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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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