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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仲介協會向音樂使用人收取報酬於扣除管理費用後分配予著作人之課稅釋疑
要旨
仲介協會向音樂使用人收取報酬於扣除管理費用後分配予著作人之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向音樂使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用後定期分配予著作權人,有關所得稅課稅規定如次:一、音樂使用人給付報酬時,以仲介協會為對象辦理扣繳,開具扣繳憑單,並於仲介協會將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權人時,由仲介協會以著作權人為對象,依著作權人取得之使用報酬總額,開具扣繳憑單。二、音樂使用人所開具予仲介協會之扣繳憑單所載已扣繳稅額,用以抵繳仲介協會開具予著作權人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如有餘額應由稽徵機關查核後退還予仲介協會,如不足額時,應由仲介協會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自行向國庫繳納補足。但仲介協會將音樂使用人所支付之報酬,如於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僅作部分分配時,其可抵繳之扣繳稅款應按該分配額占所取得報酬總額之比例計算。三、仲介協會所開具予著作權人之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仍應以音樂使用人給付予仲介協會之報酬總額為基礎,著作權人給付予仲介協會之管理費得作為著作權人課徵所得稅申報減除之必要費用項目。(財政部89/05/21台財稅第08904524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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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