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 規定信託受託人每年 1 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受益人所得額,2 月 10 日前填發扣繳憑單。
Q · 信託把財產放進去國稅局還看得到嗎?
看得到。受託人每年要全部攤開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信託受託人(不管是銀行、信託公司還是個人受託人)每年 1 月底前必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並計算分配給每位受益人的所得額和扣繳稅額;2 月 10 日前還要把扣繳憑單發給受益人。1 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期限各順延 5 日。這條讓信託無法成為稅務黑箱。
信託是一種把財產交給別人管理的法律安排。聽起來跟一般人很遠,但買過投資型保單、參加過退休信託基金、或者父母用信託幫你保管財產的人,其實都跟信託有關。問題是:信託的收益歸誰?稅怎麼算?扣繳憑單誰來開?這條規定信託的受託人(銀行、信託公司、甚至個人受託人)每年 1 月底前,必須把上一年度每個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分配給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全部整理好向稽徵機關申報。2 月 10 號前還要把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發給受益人。1 月碰上過年連假的話,跟第 92 條一樣有延期。這條的存在,讓信託不會變成避稅的黑箱:你把錢放進信託,國稅局還是看得到每一分收益流向誰。
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 為信託課稅的程序執行條文,要求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每年定期向稽徵機關申報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所得額與扣繳稅額等資料,並向受益人填發扣繳憑單,是落實第 3 條之 4「信託實質課稅原則」的核心透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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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幾種情況:一是信託當年度沒有產生應稅所得(例如純粹的資產保管信託);二是受託人漏發了,這就是他違反本條義務。你可以直接問受託人是否有依本條開立憑單。內行人提示:即使沒收到扣繳憑單,如果你知道有信託收益,報稅時仍然要主動申報,否則日後被國稅局查到就是你漏報。
是的。不管受託人是銀行、信託公司還是自然人(你的家人),只要是依信託法成立的信託,受託人就有本條的申報義務。內行人提示:如果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是個人,強烈建議委託會計師處理每年的信託申報。個人受託人自己來做,漏報錯報的風險非常高,而罰則是加在受託人頭上的。
規範信託受託人每年向稽徵機關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受益人所得額的義務,是信託實質課稅的執行條文。
一般扣繳只報稅款與憑單,信託另要報財產目錄與收支計算表,揭露完整資產流向。期限與春節延期規則同步。
信託收益不論是否實際分配,依受益人身分及應有比例分別計算所得課稅,避免信託成為稅務隔離工具。
扣繳憑單代表已扣稅給國稅局可抵繳,免扣繳憑單僅證明所得發生但未扣稅。受益人都要拿來報綜所稅。
1 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所得額+扣繳稅額,2 月 10 日前填發憑單。
依第 3 條之 4 第 2 項,按受益人應有比例分別計算,無比例約定時依平均分配。
視信託規模而定,家族信託約 3-8 萬/年起跳,含財產目錄、收支表、扣繳憑單。
向受託人索取收支計算表(不只憑單),比對信託實際收益與分配金額是否一致。
共有人各自申報自己持分所得;信託集中由受託人申報,受益人收憑單後再申報。
申報程序相同,但他益信託成立時可能觸發贈與稅,自益信託無此問題。本條只規範所得稅申報。
| criterion | general_withholding_art92 | trust_filing_art92_1 |
|---|---|---|
| 申報主體 | 扣繳義務人(公司、機關、商號) | 信託受託人(含個人受託人) |
| 申報內容 | 扣繳稅款 + 扣繳憑單 | 財產目錄 + 收支計算表 + 受益人所得額 + 扣繳憑單 |
| 申報期限 | 1 月底前申報、2 月 10 日前發憑單 | 同左(與本條同步設計) |
| 春節延期 | 申報延至 2 月 5 日、發憑單延至 2 月 15 日 | 同左(民國 100 年同步增訂) |
| 公益信託 | 不適用 | 適用(免稅不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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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負有向稽徵機關申報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之義務。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立法理由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依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申報稽徵機關,旨在及時正確蒐集課稅資料,俾利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另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並運用該等憑單所得資料,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下稱春節假期)共放假四日。由於春節假期多發生在一月或二月,部分業者反映,倘春節假期在一月,恐因工作日減少而影響其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之正確性。鑑於免扣繳憑單資料係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稅額試算服務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作業所需,為避免該等資料正確性不足,影響利用該二項服務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爰增訂每年一月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情形,延長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長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止。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負有向稽徵機關申報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之義務。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依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申報稽徵機關,旨在及時正確蒐集課稅資料,俾利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另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並運用該等憑單所得資料,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下稱春節假期)共放假四日。由於春節假期多發生在一月或二月,部分業者反映,倘春節假期在一月,恐因工作日減少而影響其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之正確性。鑑於免扣繳憑單資料係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稅額試算服務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作業所需,為避免該等資料正確性不足,影響利用該二項服務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爰增訂每年一月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情形,延長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長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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