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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92-1 條(所得申報)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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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 規定信託受託人每年 1 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受益人所得額,2 月 10 日前填發扣繳憑單。

Q · 信託把財產放進去國稅局還看得到嗎?

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信託受託人(不管是銀行、信託公司還是個人受託人)每年 1 月底前必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並計算分配給每位受益人的所得額和扣繳稅額;2 月 10 日前還要把扣繳憑單發給受益人。1 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期限各順延 5 日。這條讓信託無法成為稅務黑箱。

白話解讀

信託是一種把財產交給別人管理的法律安排。聽起來跟一般人很遠,但買過投資型保單、參加過退休信託基金、或者父母用信託幫你保管財產的人,其實都跟信託有關。問題是:信託的收益歸誰?稅怎麼算?扣繳憑單誰來開?這條規定信託的受託人(銀行、信託公司、甚至個人受託人)每年 1 月底前,必須把上一年度每個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分配給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全部整理好向稽徵機關申報。2 月 10 號前還要把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發給受益人。1 月碰上過年連假的話,跟第 92 條一樣有延期。這條的存在,讓信託不會變成避稅的黑箱:你把錢放進信託,國稅局還是看得到每一分收益流向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 為信託課稅的程序執行條文,要求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每年定期向稽徵機關申報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所得額與扣繳稅額等資料,並向受益人填發扣繳憑單,是落實第 3 條之 4「信託實質課稅原則」的核心透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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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信託的受益人,但從來沒收到過扣繳憑單,怎麼回事?

可能有幾種情況:一是信託當年度沒有產生應稅所得(例如純粹的資產保管信託);二是受託人漏發了,這就是他違反本條義務。你可以直接問受託人是否有依本條開立憑單。內行人提示:即使沒收到扣繳憑單,如果你知道有信託收益,報稅時仍然要主動申報,否則日後被國稅局查到就是你漏報。

Q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是我自己的家人,他也要做這些申報嗎?

是的。不管受託人是銀行、信託公司還是自然人(你的家人),只要是依信託法成立的信託,受託人就有本條的申報義務。內行人提示:如果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是個人,強烈建議委託會計師處理每年的信託申報。個人受託人自己來做,漏報錯報的風險非常高,而罰則是加在受託人頭上的。

Q3所得稅法 92 之 1 條是什麼?

規範信託受託人每年向稽徵機關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受益人所得額的義務,是信託實質課稅的執行條文。

Q4信託申報義務跟一般扣繳申報差在哪?

一般扣繳只報稅款與憑單,信託另要報財產目錄與收支計算表,揭露完整資產流向。期限與春節延期規則同步。

Q5什麼叫信託實質課稅原則?

信託收益不論是否實際分配,依受益人身分及應有比例分別計算所得課稅,避免信託成為稅務隔離工具。

Q6扣繳憑單和免扣繳憑單差在哪?

扣繳憑單代表已扣稅給國稅局可抵繳,免扣繳憑單僅證明所得發生但未扣稅。受益人都要拿來報綜所稅。

Q7信託受託人怎麼申報?

1 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所得額+扣繳稅額,2 月 10 日前填發憑單。

Q8信託所得額怎麼計算?

依第 3 條之 4 第 2 項,按受益人應有比例分別計算,無比例約定時依平均分配。

Q9委託會計師代辦信託申報要多少錢?

視信託規模而定,家族信託約 3-8 萬/年起跳,含財產目錄、收支表、扣繳憑單。

Q10受益人怎麼核對扣繳憑單正確性?

向受託人索取收支計算表(不只憑單),比對信託實際收益與分配金額是否一致。

Q11信託 vs 共有財產稅務上有何不同?

共有人各自申報自己持分所得;信託集中由受託人申報,受益人收憑單後再申報。

Q12他益信託 vs 自益信託申報有差嗎?

申報程序相同,但他益信託成立時可能觸發贈與稅,自益信託無此問題。本條只規範所得稅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general_withholding_art92trust_filing_art92_1
申報主體扣繳義務人(公司、機關、商號)信託受託人(含個人受託人)
申報內容扣繳稅款 + 扣繳憑單財產目錄 + 收支計算表 + 受益人所得額 + 扣繳憑單
申報期限1 月底前申報、2 月 10 日前發憑單同左(與本條同步設計)
春節延期申報延至 2 月 5 日、發憑單延至 2 月 15 日同左(民國 100 年同步增訂)
公益信託不適用適用(免稅不免申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所得税法第 13 条(信託に係る所得の課税の特例)+ 第 227 条(信託の計算書)
🇰🇷 韓國소득세법 제 2 조의 3(신탁재산 소득의 귀속)+ 제 159 조의 3(신탁의 계산서 제출)
🇨🇳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 + 信託法(信託稅務透明度近年加強,2017 起金融信託強制 CRS 申報)
🇩🇪 德國EStG § 39 (Treuhand 制度近似信託,依實質受益人課稅) + AO § 159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792-0 bis(fiducie 制度 2007 引入,受託人須申報)
🇺🇸 美國IRC Subchapter J(Trusts & Estates)+ Form 1041 信託所得稅申報書 + Schedule K-1(受益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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