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3 條(扣繳稅款之審核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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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接到扣繳義務人之申報書表後,應即審核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並得派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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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所得稅法第93條,稽徵機關接到扣繳義務人申報書表後應即審核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並得派員調查。
Q · 扣繳申報交了之後,國稅局會怎麼處理?
立即啟動審核,並可隨時派員調查
依所得稅法第93條,稽徵機關收到扣繳義務人之申報書表後,必須「應即審核」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並被授權「得派員調查」。這條短短兩句啟動了整個扣繳稽核程序:書面審查可能比對你申報的數字與給付對象的所得申報是否一致;實地調查則可派員到公司翻帳簿、問員工、查銀行紀錄。申報不是結束,而是審核的起點。
深度解讀
所有的扣繳申報文件交上去之後,不是進了黑洞。稽徵機關收到你的申報書表,「應即」審核所得額和扣繳稅額。注意這兩個字:「應即」,意思是沒有拖延的餘地,法律要求他們馬上開始審核。而且不只是書面核對數字,稽徵機關「得派員調查」。這個「得」字看似溫和,其實是授權稽徵機關在認為有必要時直接派人到你的公司、翻你的帳簿、問你的員工、比對你的銀行資料。這條只有短短兩句話,卻是整個扣繳稽核體系的啟動開關。你依第 92 條交出去的每一張扣繳憑單、每一筆稅款數字,都可能被這條觸發的審核程序打回來重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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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