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4 條(信託財產按所得類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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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 2.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 3.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4.受託人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應按查得之資料核定受益人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 5.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 6.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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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4採導管理論,信託收入於發生年度穿透計入受益人所得課稅,受益人不特定時由受託人按扣繳率課稅。
Q · 錢放進信託是不是就能節稅、跟自己脫鉤?
不能。本條採導管理論,收入直接穿透到受益人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信託在稅法上不是獨立課稅主體,而是「導管」。信託財產發生收入時,受託人須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損耗後,計算各受益人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不等實際領到錢。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改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扣繳率申報;公益信託及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則於實際分配時才課稅。
深度解讀
很多人把信託當成「藏錢的盒子」,以為把財產放進去,收入就跟自己脫鉤了。這條法律直接打破這個幻想:信託在稅法上不是盒子,是一條被政府裝了監視器的透明導管。錢怎麼進來、分給誰、比例多少,稅捐機關全部看得到,而且會追著「真正受益的那個人」課稅。你設信託讓女兒當受益人,她就算一毛錢都還沒拿到,只要信託帳戶那年賺了 300 萬股息,這 300 萬會直接加進她當年的綜合所得。更要命的是,如果契約裡受益人寫得模糊(例如「我未出生的孫子」或「有需要的家人」),法律會立刻翻臉,把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推上前台當納稅義務人,按最高稅率扣繳。這條是台灣所有信託規劃的底層規則,設計不清楚,節稅變成倍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必要費用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四條之三條文
- 核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4-3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9-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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