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為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上年度所得並先繳清應補稅額。
Q · 所得稅一定要在五月報嗎?收入很低可以不報嗎?
5/1-5/31 結算申報,低收想退稅仍要報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為結算申報期間,所有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申報並先繳清應補稅額。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但想退還扣繳稅款或股利可抵減稅額時,仍須申報,否則被多扣的錢將留在國庫。
每年五月,全台灣超過六百萬份所得稅申報書湧向國稅局。這就是第71條設定的年度大結算時刻。這條法律做了三件事。第一,規定所有納稅義務人必須在五月一日到三十一日之間完成結算申報,項目包括:你去年賺了多少(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可以扣多少(免稅額、扣除額),然後拿全年應納稅額減掉已經繳過的暫繳稅額、被扣繳的稅款、以及股利可抵減稅額,算出你還要補繳多少或可以退多少,在申報前就繳清。第二,獨資和合夥企業有特殊安排:你還是要申報,但不用計算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你的企業所得會直接歸入你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利事業更簡單,連申報都免了,稽徵機關直接幫你核定。第三,給低收入者一道出口:如果你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沒超過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你可以不報。但如果你想退稅(被多扣的扣繳稅款或股利可抵減稅額),就算金額在免申報線以下,你還是得報,否則錢退不回來。
所得稅法第 71 條為年度結算申報的核心條文,要求納稅義務人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結算上年度所得、扣除額與已繳稅款並先行繳納應補稅額;獨資合夥事業申報但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歸課個人;低所得者得免申報但仍可申報退稅。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公司依法扣繳的稅款只是預扣,扣繳的稅率和金額不一定等於你全年真正該繳的稅。結算申報就是算總帳:全年應納稅額扣掉已扣繳的稅款,多退少補。特別是如果你有列舉扣除額可用,全年應納稅額可能低於已扣繳的金額,你就有退稅。越早用網路申報,退稅入帳越快,第一批退稅通常在七月底,最後一批可能拖到十月。
報兩次。第一次是你的獨資事業依第二項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報但不繳營所稅),第二次是你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業所得歸入你的營利所得類)。兩次申報的期限都是五月一日到三十一日。如果你是小規模營利事業,第一次連報都免了,稽徵機關直接核定你的事業所得,歸入你個人綜合所得。獨資事業的虧損不能直接抵減你的個人薪資所得,它只能在營利所得類內部處理。
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合計數,第三項允許你免辦申報。但如果你有任何被扣繳的稅款想退回,或想適用第 15 條第四項的股利可抵減稅額,就必須申報。很多打工族和兼職者被扣了扣繳稅款但全年所得低於免稅門檻,等於白白送錢給國庫。花十分鐘上網報一下,幾千塊就回來了。免稅額及扣除額數字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規範台灣年度結算申報的核心條文,要求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完成申報並先繳清應補稅額,是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總入口。
第 1 項是所有納稅義務人通則(報且繳)、第 2 項是獨資合夥特別規定(報但不繳營所稅)、第 3 項是低所得者免申報門檻(但想退稅仍要報)。
法條規定繳款應在送出申報書之前完成。順序是先算出應補稅額、先繳清,再送申報書,不是先報後繳。
暫繳是上半年度(第 67 條)先預繳一部分稅款,結算申報是年度終了後(第 71 條)算總帳並把暫繳稅額扣抵掉。
三月底收集扣繳憑單 → 試算標準與列舉扣除額擇優 → 計算應補繳或可退稅 → 繳清應補稅 → 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送出申報書。
全年應納稅額 − 暫繳稅額 − 扣繳稅款 − 股利可抵減稅額 = 應補繳或可退稅額。負數時就是退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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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繳費證明、捐款收據、房貸利息對帳單、醫療收據正本、學費收據、身心障礙手冊副本,留 7 年備查。
綜所稅對個人,採累進稅率 5%-40%;營所稅對公司,採 20% 單一稅率。獨資合夥比較特別,依第 71 條第 2 項所得歸課個人。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 | scenario_b | scenario_c | key_diff |
|---|---|---|---|---|
| 申報義務 vs 繳稅義務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第 71 條第 1 項) |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第 71 條第 2 項前段) | 小規模營利事業(第 71 條第 2 項但書) | 前者報且繳;中者報但不繳營所稅,所得歸課個人;後者連報都免,由稽徵機關核定。 |
| 免申報門檻 | 全年所得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合計(第 71 條第 3 項本文) | 想退還扣繳稅款或股利可抵減稅額(第 71 條第 3 項但書) | 依第 15 條第 5 項合併申報者 | 本文允許免報,但但書條件下仍必須申報才能取回多扣稅款。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主管徵收機關核定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令其繳納。 前項應繳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之。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並依法免予繳納暫繳稅款者,免辦結算申報。但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同居受扶養親屬之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暫繳或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立法理由第二項修正「凡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免辦結算申報,以簡化申報手續。但有暫繳稅款或扣繳稅款須申請退稅者,則明定仍應申報,以資合理。」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同居受扶養親屬之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暫繳或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立法理由依照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既係採分離課稅辦法,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則其扣繳之稅額自不得抵繳個人應納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爰於本條第一項加以規定,以資明確。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原所得稅申報期間雖長達兩個月,惟由於二月份經常逢農曆過年、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習性及尚未收齊扣繳憑單等原因,致二月份申報件數占綜合所得稅總申報件數約百分之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比率更低),同時亦常發生納稅義務人已提前申報,嗣後再接到扣繳憑單復需補報並補稅之困擾。爰將申報期間改為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以免徵納雙方發生困擾。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前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係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及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立法理由一、配合兩稅合一制度,明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計算應納結算自繳稅額時,可以減除可扣抵稅額;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營利事業於計算應納結算稅額時,不得申報減除該項可扣抵稅額,爰修正第一項予以明定。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爰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之定義。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前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係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及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立法理由為推廣透過網際網路以提供納稅義務人上網查詢其當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所得資料,以減少納稅義務人蒐集所得資料之不便,並作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參考,爰配合財稅資料中心建檔作業時間需要,將第一項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修正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以利徵納雙方作業。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前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及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分離課稅所得項目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兩稅合一制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需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盈餘總額再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由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扣抵該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增加徵納雙方稅務行政作業。為簡政便民,爰增訂第二項,修正明定該等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刪除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屬可扣抵稅額之規定,另配合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立法理由一、考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衡平獨資及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間之租稅負擔;另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立法理由一、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增訂個人股利所得得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制度,爰修正第一項,定明該可抵減稅額得自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中減除,並刪除第一項但書有關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之文字。 二、國際間對於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多不課徵公司(或法人)所得稅,其所得係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課稅。考量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改為公司(或法人)所得稅,涉本法架構及相關作業需大幅配合修正,影響層面甚鉅,為求變動幅度降至最低,爰修正第二項,定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以資簡政便民。另配合稽徵實務,獨資、合夥事業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按其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依規定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爰修正第二項但書,以資明確。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增訂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之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之課稅方式,改採二擇一制度,爰修正第三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雖達免辦理結算申報標準,但申請退還可抵減稅額,或選擇採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四、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原第四項。
主管徵收機關核定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令其繳納。 前項應繳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之。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並依法免予繳納暫繳稅款者,免辦結算申報。但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二項修正「凡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免辦結算申報,以簡化申報手續。但有暫繳稅款或扣繳稅款須申請退稅者,則明定仍應申報,以資合理。」
依照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既係採分離課稅辦法,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則其扣繳之稅額自不得抵繳個人應納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爰於本條第一項加以規定,以資明確。
修正第一項。原所得稅申報期間雖長達兩個月,惟由於二月份經常逢農曆過年、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習性及尚未收齊扣繳憑單等原因,致二月份申報件數占綜合所得稅總申報件數約百分之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比率更低),同時亦常發生納稅義務人已提前申報,嗣後再接到扣繳憑單復需補報並補稅之困擾。爰將申報期間改為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以免徵納雙方發生困擾。
一、配合兩稅合一制度,明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計算應納結算自繳稅額時,可以減除可扣抵稅額;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營利事業於計算應納結算稅額時,不得申報減除該項可扣抵稅額,爰修正第一項予以明定。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爰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之定義。
為推廣透過網際網路以提供納稅義務人上網查詢其當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所得資料,以減少納稅義務人蒐集所得資料之不便,並作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參考,爰配合財稅資料中心建檔作業時間需要,將第一項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修正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以利徵納雙方作業。
一、第一項配合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分離課稅所得項目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兩稅合一制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需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盈餘總額再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由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扣抵該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增加徵納雙方稅務行政作業。為簡政便民,爰增訂第二項,修正明定該等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刪除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屬可扣抵稅額之規定,另配合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一、考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衡平獨資及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間之租稅負擔;另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一、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增訂個人股利所得得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制度,爰修正第一項,定明該可抵減稅額得自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中減除,並刪除第一項但書有關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之文字。 二、國際間對於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多不課徵公司(或法人)所得稅,其所得係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課稅。考量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改為公司(或法人)所得稅,涉本法架構及相關作業需大幅配合修正,影響層面甚鉅,為求變動幅度降至最低,爰修正第二項,定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以資簡政便民。另配合稽徵實務,獨資、合夥事業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按其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依規定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爰修正第二項但書,以資明確。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增訂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之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之課稅方式,改採二擇一制度,爰修正第三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雖達免辦理結算申報標準,但申請退還可抵減稅額,或選擇採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四、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原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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