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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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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2. 2.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3. 3.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4. 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5. 5.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所得須合併申報,但計稅方式可在合併、薪資分開、各類所得分開三種中擇一最省。

Q · 夫妻報稅一定要合在一起算嗎?

合併「申報」強制,但計稅方式有三種可挑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原則須合併申報,但「計稅方式」可在三種間擇一:全部合併計稅、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多數高所得家庭選第三種較省。107年起股利所得另可在合併計稅(8.5%抵減、每戶上限8萬)與28%分離課稅間二擇一。分居者依財政部認定要件得各自申報。

白話解讀

結婚那天你可能想到的是婚紗、喜宴、蜜月。沒有人會在婚禮上想到稅。但從你登記結婚的那一年開始,你跟配偶的所得就被綁在一起合併申報了。問題在於:兩個人的收入加在一起,很容易被推進更高的累進稅率級距。立法者知道這件事不公平,所以給了你三種計算方式讓你挑最省的。第一種全部合在一起算,通常最不利。第二種把其中一方的薪資所得拉出來單獨算稅,其他合併,適合一方薪資特別高的家庭。第三種把一方的所有所得全部拉出來單獨算,適合雙方都有大量非薪資所得的情況。選錯方式,可能一年多繳好幾萬。而且107年之後還多了一個重大選擇:股利所得要選合併計稅(8.5% 抵減稅額,每戶上限 8 萬),還是分開計稅(28% 單一稅率)。年收入不同、股利金額不同,最佳選擇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5條規範綜合所得稅的婚姻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原則合併申報,並提供合併計稅、薪資分開計稅、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三種計算方式擇一,搭配股利所得合併(8.5%抵減)或分離(28%)二擇一,構成台灣家庭綜合所得稅最佳化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結婚第一年報稅,該注意什麼?

結婚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只有當年度有此選擇,之後須合併)。建議兩種都試算,若年底結婚,合併申報可能把兩人收入推進較高級距,分開報反而有利。『結婚當年度』以登記日為準,不是宴客日。

Q2股利選 8.5% 抵減還是 28% 分離比較划算?

粗略判斷: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在30%以下,選8.5%合併計稅通常較有利;30%以上選28%分離通常較省。8.5%抵減上限每戶8萬元,反推股利約94萬時抵減用滿,超過部分等於沒有抵減效果,此時28%分離開始較有利。兩種都試算才能確定。

Q3夫妻可以各報各的嗎?

原則上不行,必須合併申報。唯一例外是分居,但分居認定不是搬出去住就算,須符合財政部訂定的認定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單純因工作異地居住不算分居。實務上常需保護令、家暴紀錄或分居協議等佐證。

Q4夫妻一定要合併報稅嗎?

合併申報強制,但計稅方式有合併、薪資分開、各類所得分開三種可選,每年可重選。

Q5所得稅法15條三種計稅方式是什麼?

第1款全部合併、第2款薪資分開其餘合併、第3款各類所得分開,扣除額減除範圍各不同。

Q6什麼是股利所得二擇一?

107年起股利得選合併計稅享8.5%抵減(每戶上限8萬),或選28%單一稅率分離課稅。

Q7納稅義務人主體是什麼?

夫妻可選任一方為申報主體,影響扣除額歸屬,選定後6個月內可申請變更。

Q8夫妻三種計稅方式怎麼選?

雙高薪選薪資分開、雙方有大量非薪資所得選各類所得分開、所得單純選合併,用國稅局試算跑一遍。

Q9夫妻報稅怎麼算最省?

三種計稅方式各跑一次+股利二擇一各跑一次,取應納稅額最低的組合,軟體『最有利方式』需主動勾選。

Q10選錯計稅方式怎麼補救?

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6個月內(約11月底前)可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Q11夫妻分居要怎麼各自報稅?

須符合財政部訂定的分居認定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單純異地居住不足以構成。

Q12薪資分開 vs 各類所得分開哪個有利?

雙方主要是薪資所得選薪資分開;一方有大量股利租金等非薪資所得選各類所得分開更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option_c_labeloption_c
適用情境合併計稅(第1款)所得單純或一方無所得薪資分開計稅(第2款)雙方皆高薪資所得各類所得分開(第3款)雙方有大量非薪資所得
可減除項目合併計稅全戶免稅額+扣除額合併薪資分開分開方僅減自身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各類所得分開分開方僅減特定特別扣除額
典型節稅效果合併計稅通常最不利(易推進高級距)薪資分開中等各類所得分開高所得家庭通常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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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合併計稅(第1款)
可減除項目
合併計稅
典型節稅效果
合併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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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所得單純或一方無所得
可減除項目
全戶免稅額+扣除額合併
典型節稅效果
通常最不利(易推進高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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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薪資分開計稅(第2款)
可減除項目
薪資分開
典型節稅效果
薪資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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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雙方皆高薪資所得
可減除項目
分開方僅減自身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
典型節稅效果
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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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各類所得分開(第3款)
可減除項目
各類所得分開
典型節稅效果
各類所得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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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雙方有大量非薪資所得
可減除項目
分開方僅減特定特別扣除額
典型節稅效果
高所得家庭通常最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所得税法(個人単位課税が原則。夫婦合算申告制度はなく、配偶者控除・配偶者特別控除で調整)
韓國소득세법(개인별 과세 원칙, 부부 합산과세 제도 없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无夫妻合并申报,以专项附加扣除调整)
德國EStG § 26, § 26b, § 32a Abs. 5(Zusammenveranlagung/Ehegattensplitti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6(imposition commune du foyer fiscal, quotient familial)
美國IRC § 6013 與 § 1(a)(Married Filing Jointl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9

(0320130 制定)

納稅義務人接到前條覆查決定之通知後,仍有不服時,得於十日內。申請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主管徵收機關對於聲請審查之稅款,應存放當地殷實銀行,俟審查委員會決定後,依其決定為退稅或補稅。   主管徵收機關為前項退稅時,應將退稅部份之利息一併退還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二類乙項所得之計算,以其每月職務上給與之薪給報酬實際收入額為所得額。

(0370316 全文修正)

賬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或法人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屬於共有財產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其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所在地。

(0441213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不能獨立生活而必須扶養之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052011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0781229 修正)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配偶本人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經依前項規定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計算其稅額時,不得再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准許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負,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以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及避免現行稅制對夫妻形成婚前婚後稅負不同之不合理現象。   二、第三項新增。明定已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者,不得重複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0920606 修正)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06 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以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夫妻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所得淨額後,適用累進稅率之結果,其稅負有高於分別計算後合計稅負之情形,因而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該解釋文同時指出,該項規定旨在反映家計單位節省效果、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考量稽徵成本及財稅收入等因素,惟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二、以該解釋係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之規定宣告違憲,並未質疑家戶單位制,亦未論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之計稅方式與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除方式,且有關合併申報程序前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肯認合憲在案。是以,為兼顧租稅效率、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面向,經考量稅制及稅政變動幅度最小、稅收衝擊較小等因素,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度,仍宜維持以家戶為課稅單位。   三、鑑於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爰原條文第一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並明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起適用,至稅額之計算方式則於第二項定明。另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爰於第一項增列除書規定渠等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以資兼顧,並配合增列第三項,授權財政部訂定上開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四、參照現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除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分列三款規定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方式擇一適用:    (一)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二)有關第二款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部分:     1.第一目規定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薪資所得稅額之計算。     2.第二目規定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非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稅額之計算,不得重複減除第一目已減除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    (三)有關第三款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部分:     1.第一目規定分開計稅者各類所得稅額之計算,可減除個人免稅額,以及具個人專屬性、與所得相對應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項目。     2.第二目規定分開計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稅額之計算,不得重複減除第一目已減除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亦即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第一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如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個人專屬性、與所得相對應及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     3.第三目定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順序:     (1)按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等個人之利息所得係分開計算,相對應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亦應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自於符合規定之利息所得下減除。     (2)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限額以新臺幣二十七萬元為限,如申報戶成員符合扣除規定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該限額,為利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及降低家戶總稅負,爰定明該扣除額之減除順序,由納稅義務人於扣除限額內,就分開計稅之他方(通常為所得較高之一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稅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四)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雖無法就分開計稅者(通常為所得較低者)減除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計算分開計稅之他方(通常為所得較高者)及受扶養親屬之稅額時始可減除,惟按夫妻無須併計對方之所得,適用之稅率將因而降低,最後家戶總稅負仍較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時為低,可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    (五)按家戶間成員之所得分配不盡相同,對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僅一方有所得或雙方所得分配不均者,採現行家戶成員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家戶成員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所計算之稅額仍較婚前稅負為低,上開二種計算稅額之方式允宜維持。    (六)綜上,規劃三種稅額計算方式併行,俾確實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

(1070118 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320130 制定)

納稅義務人接到前條覆查決定之通知後,仍有不服時,得於十日內。申請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主管徵收機關對於聲請審查之稅款,應存放當地殷實銀行,俟審查委員會決定後,依其決定為退稅或補稅。   主管徵收機關為前項退稅時,應將退稅部份之利息一併退還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二類乙項所得之計算,以其每月職務上給與之薪給報酬實際收入額為所得額。

(0370316 全文修正)

賬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或法人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屬於共有財產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其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所在地。

(0441213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不能獨立生活而必須扶養之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052011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0781229 修正)

一、增列第二項,准許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負,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以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及避免現行稅制對夫妻形成婚前婚後稅負不同之不合理現象。   二、第三項新增。明定已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者,不得重複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0920606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06 修正)

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以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夫妻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所得淨額後,適用累進稅率之結果,其稅負有高於分別計算後合計稅負之情形,因而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該解釋文同時指出,該項規定旨在反映家計單位節省效果、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考量稽徵成本及財稅收入等因素,惟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二、以該解釋係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之規定宣告違憲,並未質疑家戶單位制,亦未論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之計稅方式與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除方式,且有關合併申報程序前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肯認合憲在案。是以,為兼顧租稅效率、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面向,經考量稅制及稅政變動幅度最小、稅收衝擊較小等因素,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度,仍宜維持以家戶為課稅單位。   三、鑑於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爰原條文第一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並明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起適用,至稅額之計算方式則於第二項定明。另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爰於第一項增列除書規定渠等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以資兼顧,並配合增列第三項,授權財政部訂定上開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四、參照現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除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分列三款規定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方式擇一適用:    (一)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二)有關第二款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部分:     1.第一目規定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薪資所得稅額之計算。     2.第二目規定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非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稅額之計算,不得重複減除第一目已減除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    (三)有關第三款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部分:     1.第一目規定分開計稅者各類所得稅額之計算,可減除個人免稅額,以及具個人專屬性、與所得相對應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項目。     2.第二目規定分開計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稅額之計算,不得重複減除第一目已減除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亦即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第一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如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個人專屬性、與所得相對應及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     3.第三目定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順序:     (1)按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等個人之利息所得係分開計算,相對應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亦應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自於符合規定之利息所得下減除。     (2)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限額以新臺幣二十七萬元為限,如申報戶成員符合扣除規定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該限額,為利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及降低家戶總稅負,爰定明該扣除額之減除順序,由納稅義務人於扣除限額內,就分開計稅之他方(通常為所得較高之一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稅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四)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雖無法就分開計稅者(通常為所得較低者)減除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計算分開計稅之他方(通常為所得較高者)及受扶養親屬之稅額時始可減除,惟按夫妻無須併計對方之所得,適用之稅率將因而降低,最後家戶總稅負仍較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時為低,可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    (五)按家戶間成員之所得分配不盡相同,對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僅一方有所得或雙方所得分配不均者,採現行家戶成員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家戶成員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所計算之稅額仍較婚前稅負為低,上開二種計算稅額之方式允宜維持。    (六)綜上,規劃三種稅額計算方式併行,俾確實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

(1070118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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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