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5 條
-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 2.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 3.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 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 5.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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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所得須合併申報,但計稅方式可在合併、薪資分開、各類所得分開三種中擇一最省。
Q · 夫妻報稅一定要合在一起算嗎?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原則須合併申報,但「計稅方式」可在三種間擇一:全部合併計稅、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多數高所得家庭選第三種較省。107年起股利所得另可在合併計稅(8.5%抵減、每戶上限8萬)與28%分離課稅間二擇一。分居者依財政部認定要件得各自申報。
白話解讀
結婚那天你可能想到的是婚紗、喜宴、蜜月。沒有人會在婚禮上想到稅。但從你登記結婚的那一年開始,你跟配偶的所得就被綁在一起合併申報了。問題在於:兩個人的收入加在一起,很容易被推進更高的累進稅率級距。立法者知道這件事不公平,所以給了你三種計算方式讓你挑最省的。第一種全部合在一起算,通常最不利。第二種把其中一方的薪資所得拉出來單獨算稅,其他合併,適合一方薪資特別高的家庭。第三種把一方的所有所得全部拉出來單獨算,適合雙方都有大量非薪資所得的情況。選錯方式,可能一年多繳好幾萬。而且107年之後還多了一個重大選擇:股利所得要選合併計稅(8.5% 抵減稅額,每戶上限 8 萬),還是分開計稅(28% 單一稅率)。年收入不同、股利金額不同,最佳選擇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5條規範綜合所得稅的婚姻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原則合併申報,並提供合併計稅、薪資分開計稅、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三種計算方式擇一,搭配股利所得合併(8.5%抵減)或分離(28%)二擇一,構成台灣家庭綜合所得稅最佳化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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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 15 條夫妻怎麼申報?▾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本法所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得分開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得全部分開計算稅額,或選擇全部合併申報。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15。
Q2夫妻合併申報比較省稅嗎?▾
視情況。一般而言:(1) 雙方所得差距大:合併申報較省 (2) 雙方所得相當:分開計算較省 (3) 申報方式有 3 種:全部合併、薪資分開、各類所得分開,可分別試算後擇優。報稅軟體會自動建議最佳方案。試算建議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15。
Q3結婚當年怎麼申報?▾
依所得稅法 15 條,納稅義務人結婚之月份起,為合併申報期間。具體規則:結婚當年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稅務機關給予選擇權);次年起應合併申報。另外分居者也可申請分開申報。選擇分析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15。
Q4漏報要補多少稅?▾
依稅捐稽徵法 41-49 條,短漏報:補繳稅額 + 5 個月內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年息 1% 左右) + 依情形 0.2-3 倍罰鍰。若有逃漏意圖,可能涉刑事,處 5 年以下徒刑。補報時機要點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1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option_c_label | option_c |
|---|---|---|---|---|---|---|
| 適用情境 | 合併計稅(第1款) | 所得單純或一方無所得 | 薪資分開計稅(第2款) | 雙方皆高薪資所得 | 各類所得分開(第3款) | 雙方有大量非薪資所得 |
| 可減除項目 | 合併計稅 | 全戶免稅額+扣除額合併 | 薪資分開 | 分開方僅減自身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 | 各類所得分開 | 分開方僅減特定特別扣除額 |
| 典型節稅效果 | 合併計稅 | 通常最不利(易推進高級距) | 薪資分開 | 中等 | 各類所得分開 | 高所得家庭通常最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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