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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者夫妻所得可分開申報
要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者夫妻所得可分開申報
函釋全文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時,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且註明已分居,以便稽徵機關據以通報歸戶課稅之規定辦理,並由受害人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之所得歸戶,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於分別發單補徵時,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核定通知書應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免予註明,僅以所得總額表示。三、上開由夫妻各自就其所得分別辦理申報,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之案件,夫妻雙方尚不得逕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查調其配偶之所得資料。(財政部89/11/23台財稅第08904147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