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偶之所得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要旨
配偶之所得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既已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財政部53.12.28.台財稅發第○九五四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偶之所得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查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既已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財政部53.12.28.台財稅發第○九五四四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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