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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要旨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說明:二、於結婚或離婚年度選擇與其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至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財政部66.9.3.台財稅第三五九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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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