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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說明:二、於結婚或離婚年度選擇與其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至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財政部66.9.3.台財稅第三五九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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