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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1. 1.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二萬五千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八萬元。 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供營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2. 2.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3. 3.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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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規範綜合所得淨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再減八種特別扣除額,每多扣一項稅就少一截。

Q · 報稅時可以減掉哪些錢、怎麼少繳稅?

依所得稅法第17條,先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本人、配偶、扶養親屬,年滿70歲再加50%),再就標準扣除額(個人12萬、有配偶加倍24萬)與列舉扣除額(捐贈、保險費、醫藥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二擇一,最後加減八種特別扣除額(薪資、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財產交易損失、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標準與列舉只能擇一,特別扣除額兩邊都能用,金額多由物價指數逐年調整。

白話解讀

每年五月,幾百萬台灣人打開報稅軟體,最常做的動作就是直接按「確認送出」。他們不知道自己剛剛放棄了多少錢。這條是整部所得稅法裡直接影響你荷包最深的一條,它列出了你可以從收入中扣掉的所有項目: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八種特別扣除額。每多扣一塊錢,你的應稅所得就少一塊,稅就少繳一截。光是2024年新增和調高的項目就有三個:六歲以下幼兒學前扣除額大幅提高到每人15萬(第二胎以上22.5萬),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最高18萬,長期照顧扣除額2025年起每人18萬。這些新武器很多人報了兩年稅都還不知道存在。列舉扣除額和標準扣除額只能二選一,選錯了就是直接多繳稅。規則不複雜,但你得知道有這些選項。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7條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除規範,明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及八種特別扣除額三層減除結構,構成台灣綜合所得稅課稅基礎與量能課稅、租稅公平原則的具體落實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怎麼選?

把醫藥費、保險費、捐贈、房貸利息、災害損失五項加總,個人超過12萬、有配偶超過24萬就選列舉,否則選標準。

Q2免稅額一個人多少錢?

免稅額逐年依物價指數調整,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再增加50%。

Q3租房子可以扣多少稅?

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18萬元,且不再與標準扣除額互斥。

Q4父母沒跟我住能報扶養嗎?

扶養直系尊親屬不要求同住,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受扶養即可,建議留匯款紀錄佐證。

Q5幼兒學前扣除額還有排富嗎?

113年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已取消排富,不論稅率都能用;但長照與租金特別扣除額仍有排富。

Q6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怎麼用?

114年起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18萬,但稅率20%以上等三種情形不適用。

Q7醫藥費報稅有沒有上限?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無金額上限,但須付給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帳載完備之醫院,且受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Q8沒在期限內報稅還能用列舉扣除嗎?

不行。依第二項,應辦結算申報而未辦、經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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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前提免單據,定額減除需逐項單據佐證
金額個人12萬、有配偶24萬(依物價調整)依實際支出加總,部分項目有上限
與特別扣除額關係不衝突,可同時用不衝突,可同時用
逾期申報仍可適用不得適用(第二項)
適合對象支出單據少、租屋以外無大額支出者有高額醫藥費、房貸利息、捐贈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所得税法 第72条〜第87条(所得控除:基礎控除・扶養控除・医療費控除等)
🇰🇷 韓國소득세법 제50조〜제52조(기본공제·추가공제·특별소득공제)
🇨🇳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 第6条(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 德國EStG § 32a(Grundfreibetrag), § 32(Kinderfreibetrag), § 33(außergewöhnliche Belastungen)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56 et s. + art. 193-199(déductions et quotient familial)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3(standard/itemized deduction)+ § 151-152(exemptions, depen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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