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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不得個別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不得個別申報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屬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課稅,始為適法。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其未成年子女均有所得,并已個別單獨辦理申報,此種情形,顯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嫌,稽徵機關除應依法合併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歸戶課徵外,并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0.7.30.台財稅第三五八七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不得個別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不得個別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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