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不得個別申報
要旨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不得個別申報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屬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課稅,始為適法。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其未成年子女均有所得,并已個別單獨辦理申報,此種情形,顯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嫌,稽徵機關除應依法合併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歸戶課徵外,并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0.7.30.台財稅第三五八七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