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夫妻經營兩個以上營利事業時,虧損可自營利所得中減除,但須全部使用藍色申報書且如期申報綜所稅。
Q · 我同時開兩家公司,一家賺一家虧,能把虧損拿來抵稅嗎?
可以,但所有事業都要用藍色申報書且綜所稅須如期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6條,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營利事業時,虧損事業經核定的虧損,可從其他事業核定的營利所得中減除,以餘額為所得額計稅。但有兩道門檻:第一,所有營利事業都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書(第77條)申報;第二,綜合所得稅若未依五月期限申報,這項盈虧減除權利直接喪失,繳罰款也救不回來。
經營多家公司的人最怕的情境:A公司今年賺了三百萬,B公司虧了兩百萬,實際上你口袋只多了一百萬,但國稅局要你針對三百萬繳稅。這條就是讓你把B公司的虧損從A公司的營利所得中扣掉的武器。但它有一個門檻,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主根本沒聽過:你的每一家公司都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所稅。藍色申報書要求帳簿完整、會計制度健全,等於是稅務機關對你的帳務品質蓋章背書。沒有這張入場券,虧損就是虧損,你一毛也抵不了。更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項但書:就算你公司都用了藍色申報書,你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如果遲報,這個盈虧互抵的權利直接作廢。
所得稅法第16條為盈虧減除規定:當同一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營利事業,其中有事業虧損時,可將核定虧損自其他事業的核定營利所得中減除後計稅;適用要件為所有事業均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綜合所得稅須依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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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申報書是所得稅法第77條規定的一種申報方式,要求營利事業設置完整帳簿並經稅務機關核准。獨資、合夥、公司都可以申請,但帳務品質要達標。好處不只是盈虧互抵,還包括虧損後抵十年(第39條)。內行人提示:很多小規模事業的會計師不會主動提藍色申報書,你得自己問。
沒有用。第16條明確寫「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單一事業的虧損只能在營利事業所得稅層面處理(第39條虧損後抵)。內行人提示:如果配偶也經營事業,夫妻合併申報時可以跨事業互抵,這是很多雙薪創業家庭沒注意到的。
不能。第16條第二項但書寫得很死: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繳罰款處理的是遲報的行政責任,但盈虧減除資格一旦因遲報喪失就回不來。內行人提示:若有重病、天災等正當理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申請延期,核准就不算遲報。
經營兩個以上營利事業時,把虧損事業的核定虧損從賺錢事業的核定營利所得中扣掉再計稅的機制,是所得稅法第16條的核心。
所得稅法第77條規定、要求設置完整帳簿並經稅務機關核准的申報方式,是盈虧減除與虧損後抵等優惠的入場券。
第一,所有營利事業都要用藍色申報書;第二,綜合所得稅須如期申報,遲報即失權。
第16條是同年度跨事業互抵,第39條是同一事業跨年度後抵十年,兩者可並用。
年初確認所有事業藍色申報書資格 → 取得各事業核定盈虧 → 五月如期合併申報 → 以核定虧損減除核定營利所得。
以各事業核定營利所得合計減去核定虧損合計,餘額為所得額;若無資格則虧損不得扣抵。
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設置符合規定的帳簿憑證、經核准後即可使用,通常須會計師協助建立會計制度。
先確認否准理由(資格不符或遲報),帳務問題可補正後對否准處分提起訴願,核定金額有爭議可請求複查。
兩者目的不同可並用:同年度多事業互抵用第16條,單一事業跨年度虧損用第39條後抵十年。
| feature | article_16_盈虧減除 | article_39_虧損後抵 |
|---|---|---|
| 適用情境 | 同一人或夫妻經營兩個以上營利事業,同年度盈虧互抵 | 單一營利事業,虧損向後年度扣抵 |
| 時間軸 | 同一年度跨事業 | 跨年度(最長十年)同一事業 |
| 共同門檻 | 全部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額外失權條件 | 綜所稅遲報即不得適用 | 須連續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且如期申報 |
| 能否並用 | 可與第39條並用 | 可與第16條並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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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審查委員會之決定不服時,得提起行政訴或訴訟。
第三類所得之計算,以每次或結算時付給之利息為所得額。
營利事業應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主管徵收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迄時期,至長不得超過一年。
按前二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此項虧損,就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營甲申報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及納稅義務人係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綜甲申報書,並均係如期申報者為限。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納稅義務人對於審查委員會之決定不服時,得提起行政訴或訴訟。
第三類所得之計算,以每次或結算時付給之利息為所得額。
營利事業應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主管徵收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迄時期,至長不得超過一年。
按前二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此項虧損,就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營甲申報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及納稅義務人係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綜甲申報書,並均係如期申報者為限。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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