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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盈虧互抵之規定不適用於投資公司組織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盈虧互抵之規定不適用於投資公司組織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十七條第三5則)(財政部66.7.8.台財稅第三四四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盈虧互抵之規定不適用於投資公司組織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盈虧互抵之規定不適用於投資公司組織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