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所得稅法14

快速跳轉
  1.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2. 2.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3. 3.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4. 4.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4 條將個人綜合所得分為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中獎、退職、其他共十類所得。

Q · 所得稅是怎麼把我的收入分類的?

分成十類,分類決定扣除額與稅率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個人全年所得分為十類: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退職、其他所得。各類有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則與課稅方式,部分(如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利息)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分到哪一類,決定你被怎麼徵稅。

白話解讀

打開報稅軟體之前,這條法律已經幫你把人生賺的每一塊錢分成了十類。為什麼這個分類重要?因為不同類有不同的扣除額、不同的稅率,有些甚至根本不算進你的綜合所得(變成分離課稅)。你以為股利是薪水的一種?錯,計算方式天差地遠。你以為退休金一次領划算?看完第九類的三段式算法可能要重新評估。你以為自由工作者收入算薪資?律師、設計師、表演者走的是執行業務(第二類),扣除規則和薪資完全不同。最容易忽略的細節:你買的結構型商品和短期票券利息「不併入」綜合所得,代表高所得者這部分的稅率上限被壓在10%。本條不是稅法的入口,是稅法的分流器。你被分到哪一類,決定你被怎麼徵稅。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4 條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分類性規範,將全年所得區分為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退職、其他所得共十類,並就各類訂定收入認定與費用減除規則,構成綜合所得稅計算的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退休金一次領和分期領哪個划算?

看金額和所得結構。第九類規定一次領用三段式:15 萬×年資以下免稅,15 萬到 30 萬×年資部分半額計稅,超過 30 萬×年資全額計稅。分期領則是全年領取總額減 65 萬後為所得額。年資長、退職金總額大的人通常分期領較有利。退休前 6 個月務必跑試算表。

Q2我是 Uber 司機,收入算薪資嗎?

不是薪資,多屬執行業務所得(第二類),可扣除汽車折舊、油錢、保養費等必要費用。建議設置簡單日記帳、保留加油與保養憑證,國稅局要求舉證時這些就是籌碼。

Q3演藝人員的服裝費、進修費可以扣稅嗎?

可以,這是俗稱名模條款。第三類薪資三項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進修訓練、職業工具,每項以該年度薪資收入 3% 為限。用核實減除就不能再用薪資特別扣除,要算清楚哪邊有利。

Q4所得稅法第 14 條把收入分成幾類?

十類,從第一類營利所得到第十類其他所得,各類扣除規則與課稅方式不同。

Q5退職所得是什麼?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身俸等屬第九類退職所得,一次領與分期領計算方式不同。

Q6什麼是分離課稅?

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利息等就源扣繳後不併入綜合所得,例如高所得者這部分稅率上限被壓在較低水準。

Q7名模條款是什麼?

第三類薪資三項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進修訓練、職業工具),各以薪資收入 3% 為限。

Q8我的收入怎麼判斷屬於哪一類所得?

看收入來源與法律關係:受僱領薪是薪資、自己提供專業勞務是執行業務、分配盈餘是營利,依第 14 條十類定義逐筆對照。

Q9退職所得一次領課稅所得怎麼算?

15 萬×年資以下免稅,15~30 萬×年資部分半額,超過 30 萬×年資全額;年資尾數未滿半年捨去、滿半年進位。

Q10執行業務所得要保留哪些憑證?

至少設日記帳一種、取得確實憑證,帳簿憑證至少保存五年,費用列支準用營利事業查核規定。

Q11股利所得申報怎麼選最省?

比較合併計稅(可抵減 8.5%)與 28% 分離課稅,依綜合所得淨額落點擇優,配合第 15 條計算。

Q12執行業務所得 vs 薪資所得差在哪?

執行業務可核實減除直接必要費用(油錢、設備、教材),薪資原則上用特別扣除或三項核實減除,扣除空間差距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退職所得一次領退職所得分期領
計算方式三段式:15 萬×年資以下免稅;15~30 萬×年資部分半額;超過 30 萬×年資全額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65 萬元後為所得額
適合對象年資短、退職金總額較小者年資長、退職金總額大者(每年都可用 65 萬扣除額、邊際稅率分散)
風險高額部分全數計入當年度,可能墊高邊際稅率需評估資金流動性與壽命預期

退職所得一次領

計算方式
三段式:15 萬×年資以下免稅;15~30 萬×年資部分半額;超過 30 萬×年資全額
適合對象
年資短、退職金總額較小者
風險
高額部分全數計入當年度,可能墊高邊際稅率

退職所得分期領

計算方式
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65 萬元後為所得額
適合對象
年資長、退職金總額大者(每年都可用 65 萬扣除額、邊際稅率分散)
風險
需評估資金流動性與壽命預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所得税法 第23条〜第35条(10種類の所得区分)
韓國소득세법 제4조(소득의 구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9 类应税所得)
德國Einkommensteuergesetz (EStG) § 2 Abs. 1(sieben Einkunftsarten)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 A(catégories de revenus)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1(gross income defin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1

(0320130 制定)

主管徵收機關決定各內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接到前項通知後,如有不服,得於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請求當地主管徵收機關重行調查,主管徵收機關應即另行派員覆查決定之。經覆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應即依法納稅。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二類甲項所得之計算,以其每年執行業務或演奏技藝期間收入總額,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給報酬,業務上必需之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0370316 全文修正)

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並應自留副本或存根。但攤販之零星營業,不在此限。   前項原始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粘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

(0441213 全文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之股東、合夥之合夥人所分配之盈餘,及獨資經營,與行商貿易所得之盈餘皆屬之。其計算適用本法第三章之規定。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之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資、業務上必需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以其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者為限。     前項記帳憑證之保存,準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職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所得如為實物,或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以給與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時價折算。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凡財產及權利租賃之所得。    一、財產及權利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每移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期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附有押租者,應就其押金與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息,計算租賃所得。    四、農地以出產物計算租金者,應按當時市面通行之價格,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海洋漁業、作曲版稅稿費、森林,及退職金等變動所得時,分別以其百分之二十五數額,作為本年度及以後三年之所得,分期計課。但以納稅義務人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綜甲申報書,如期申報者為限。

(0520115 全文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 營利所得 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 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資,業務上必需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以其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者為限。    前項記帳憑證之保存準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   第三類 薪資所得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及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 利息所得 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債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份,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而取得之租賃所得,及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附有押租者,應就其押金與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 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八類 其他所得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遠洋漁業、版稅、稿費、作曲、森林及一次給付之養老金或退休金等變動所得時,得僅以半數作為本年度所得課稅。但以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者為限。

(0571230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 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使用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第三類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及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 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債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份,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出典人能確實證明各該款項之用途,或因運用而有所得,並已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 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八類 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遠洋漁業、版稅、稿費、作曲、森林及一次給付之養老金或退休金等變動所得時,得僅以半數作為本年度所得課稅。但以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者為限。

(0611230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 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使用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第三類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 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份,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 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八類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第九類 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版稅、稿費、作曲、森林及一次給付之養老金或退休金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第三類第二款修正:   一、退休金、養老金分期給付者,與薪金同,一次給付者,則按本條第三項變動所得之規定,減半課稅。   二、原文「因公支領之費用」含義不明,茲特明文規定,指「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   三、文字修正。   第五類第三款:但書文字修正。   第八類係新增: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所得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明定應屬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項目,俾與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配合。   第九類為原第八類移列。   原第二項修正:   一、「遠洋漁業」非個人一己所能經營,其所得當屬營利事業所得,爰予以刪除。   二、但書刪除。

(0621228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使用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版稅、稿費、作曲、森林及一次給付之養老金或退休金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本條除第一項第七類。   配合獎勵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五條增列外,餘均未修正。

(0660121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其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憑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版稅、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一次給付之養老金、退休金或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一、第二類末段增列執行業務者事務所費用之列支,準用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辦理。   二、第四類除增訂短期票券之定義外,為求簡化稽徵,避免影響短期票券市場之操作,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宜於到期兌付面額或兌付本息時一次扣繳,爰就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計算、扣繳及扣繳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等予以明定。   三、第九類   (一)變動所得中增列因受僱從事遠洋漁業而一次分配之報酬。   (二)稿費已另於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在本項中應予刪除,又作曲收入如屬版稅性質,應依版稅之規定課稅;如屬稿費性質,應依稿費之規定免稅,毋庸單獨列出,故併予刪除。

(0680109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其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免。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版稅、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一次給付之養老金、退休金或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第六類自力耕作等之所得第九類等,理應減除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政府發行之獎券現採多聯式,民間多有主張係合資購買,要求分別課稅者,為消除困擾,爰增訂第三款規定改採分離課稅。

(0691226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版稅、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一次給付之養老金、退休金、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類「其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一詞中之「其」字刪除,其餘部分未修正。   二、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應就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價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此項補償費收入係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九類其他所得,應併課綜合所得稅。茲為減輕承租人(佃農)之負擔,爰將第三項補償費收入列為變動所得,予以減半課稅。

(0711228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一次給付之養老金、退休金、贍養費、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類規定增列「金融債券」。   二、第九類:版稅已併入第四條第二十三款修正改採定額免稅,爰予刪除。   三、贍養費係供離婚之一方離婚後,因生活陷入困境之所需,且一次給付之贍養費通常為離婚者離婚後長期之生活費用,如予全額課稅,稅負過重,除殘廢者及無謀生能力者之贍養費,本法第四條第四款已有免稅規定外,不屬免稅範圍部分,爰於第九款增訂「一次給付之贍養費」列為變動所得,減半課稅。

(0721227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一次給付之養老金、退休金、贍養費、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為期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租金收入有客觀之標準,並避免征納雙方發生爭議,爰參照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明訂其核定租金收入之限額。

(0861226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一次給付之養老金、退休金、贍養費、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立法理由一、兩稅合一制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扣抵公司股東、合作社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應納之綜合所得稅。爰修正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之定義,明定營利所得為股利總額、盈餘總額;並明定股利總額、盈餘總額之計算方式。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0870528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它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為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同時將原第九類其他所得移列為第十類。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明訂遺族一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金額之課稅方式。   四、增訂第四項。為消除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者,於物價上漲期間,因名目所得增加而相形加重稅負之不利影響,以維持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爰參照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調整之方式,明定退休金或資遣費定額免稅之計算基準額採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方法,俾資遵循。

(0950505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將第一項序文及同項第九類第一款「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自八十一年度起,營利事業帳簿應於使用前辦理登記驗印之規定業已取消,第一項第二類有關執行業務者帳簿應於使用前辦理登記驗印之規定,爰比照營利事業予以刪除,以資便民;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及就執行業務者費用列支辦法之訂定予以授權明確。   三、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設立,金融業務由財政部移撥該會負責,修正第一項第四類第三款有關短期債務憑證之核准機關;另參酌票券金融管理法短期票券之定義,修正相關文字。   四、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屬出租人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故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至於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故租金、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與租金或押金設算所得之課稅,尚難謂有重複課稅情事,爰刪除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但書規定,以改正目前收取租金之出租人,應分別就租金與租金運用之所得課稅,而收取押金,且押金運用有所得並已將該所得申報之出租人,其押金免予設算租賃所得,僅須就押金運用之所得課稅之不衡平現象。   五、按告發或檢舉獎金係屬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其他所得,因非屬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扣繳所得之範疇,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惟給付單位應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舉發人。基於舉發人身分保密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第十類規定,將告發或檢舉獎金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以保障舉發人之安全。

(0961214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勞工退休金條例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之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且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惟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但書規定,退職所得中屬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部分,並不課稅,將造成勞工自願提繳時不課稅,嗣後退休領取時亦免稅之雙重租稅優惠現象。   二、另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選擇「年金保險制」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並無得自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規定,但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保險費於限額內列舉扣除,嗣後退休領取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保險給付免稅規定,造成「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之課稅規定不一致之情形。   三、為使二制課稅規定趨於一致,並利於二制之轉換,爰予以修正之。

(0980331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短期票券」之定義,修正第一項第四類第三款短期票券之定義。   二、目前個人與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結構型商品,有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推出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契約,及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七點規定,所推出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   三、基於結構型商品所得之屬性,為期明確,爰於第一項第十類規定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其他所得,應於交易完結時計算損益;至該所得之計算方式,將俟本修正案通過後,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以利適用。   四、第一項第一類至第三類、第五類至第九類及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1030516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考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為衡平租稅負擔,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亦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類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另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爰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其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二、其餘各項規定未修正。

(1070118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按法人組織可分配盈餘者,除公司及合作社,尚包括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等事業,其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亦屬營利所得性質,爰於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增訂其他法人出資者獲配盈餘之所得類別,以資完備。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及第二款營利所得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之個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金額不再含可扣抵稅額,毋須區分總額或淨額,爰刪除「總額」文字及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之計算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爰刪除相關文字,俾符實際。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1080701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其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二、基於現行薪資所得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規定採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一百零七年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方式,薪資收入低於該扣除額,可全額減除,薪資收入超過該扣除額者,減除該額度,所得人無須舉證費用,對中低所得者較為有利,具徵納兩便效果,宜予維持。另考量部分所得人賺取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可能高於該扣除額,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新增得採舉證費用核實減除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序文,明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全年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增訂但書就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之特定必要費用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不得再重複減除上開扣除額。   三、有關得舉證自薪資收入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參考其他國家規定,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四大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費用項目:    (一)第一目職業專用服裝費: 所得人因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非供日常穿著使用者(如因工作內容具危險性,須穿著加強防護之服裝、受僱律師出庭所穿著之法袍或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裝等),其支付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且由所得人自行負擔部分,得舉證核實減除;至因工作或開會所穿著之西裝、套裝或禮服等,如仍可供日常穿著使用者,其相關費用不得減除。另為避免奢侈非必要性支出或浮濫、虛報情形,參照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勞務相關行業及一百零四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統計資料,主要費用(包括旅費、訓練費、文具用品費、運費等)占收入之比率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考量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與自力營生或經營商業之成本費用尚有不同,且支出規模相對較小,爰規定職業專用服裝費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第二目進修訓練費: 所得人為維持現行工作條件、品質或提升薪資水準,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之訓練費用且由所得人自行負擔部分,得舉證核實減除。另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加坡及香港之進修訓練費定有減除金額上限),本項費用應與所從事職業具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非必要支出,爰比照前目酌定上限比率為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    (三)第三目職業上工具支出: 所得人因職業上需要所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且由所得人自行負擔部分,得舉證核實減除,該工具之效能如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參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攤提折舊之規定,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另考量職業上工具支出與職業專用服裝費性質相近,比照職業專用服裝費上限比率明定以所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百分之三為限。   四、依修正後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規定薪資收入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特定費用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稅額時,不得再重複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爰增訂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明定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五、增訂第一項第三類第三款,明定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所定符合規定機構、第三目所定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財政部定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六、原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及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配合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修正,原第一項第九類序文「薪資所得」用語修正為「薪資收入」。   八、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法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條文
  • 扣除額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本票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八條條文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押金名詞
  • 經查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 持有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告發名詞
  • 報酬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77條文
  • 所得稅法4條文
  • 所得稅法5條文
  • 所得稅法17條文
  • 所得稅法88條文
(0320130 制定)

主管徵收機關決定各內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接到前項通知後,如有不服,得於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請求當地主管徵收機關重行調查,主管徵收機關應即另行派員覆查決定之。經覆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應即依法納稅。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二類甲項所得之計算,以其每年執行業務或演奏技藝期間收入總額,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給報酬,業務上必需之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0370316 全文修正)

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並應自留副本或存根。但攤販之零星營業,不在此限。   前項原始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粘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

(0441213 全文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之股東、合夥之合夥人所分配之盈餘,及獨資經營,與行商貿易所得之盈餘皆屬之。其計算適用本法第三章之規定。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之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資、業務上必需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以其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者為限。     前項記帳憑證之保存,準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職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所得如為實物,或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以給與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時價折算。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凡財產及權利租賃之所得。    一、財產及權利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每移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期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附有押租者,應就其押金與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息,計算租賃所得。    四、農地以出產物計算租金者,應按當時市面通行之價格,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海洋漁業、作曲版稅稿費、森林,及退職金等變動所得時,分別以其百分之二十五數額,作為本年度及以後三年之所得,分期計課。但以納稅義務人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綜甲申報書,如期申報者為限。

(0520115 全文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 營利所得 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 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資,業務上必需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以其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者為限。    前項記帳憑證之保存準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   第三類 薪資所得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及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 利息所得 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債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份,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而取得之租賃所得,及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附有押租者,應就其押金與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 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八類 其他所得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遠洋漁業、版稅、稿費、作曲、森林及一次給付之養老金或退休金等變動所得時,得僅以半數作為本年度所得課稅。但以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者為限。

(0571230 修正)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 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使用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第三類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及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 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債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份,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暨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出典人能確實證明各該款項之用途,或因運用而有所得,並已申報者,不在此限。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 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八類 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遠洋漁業、版稅、稿費、作曲、森林及一次給付之養老金或退休金等變動所得時,得僅以半數作為本年度所得課稅。但以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者為限。

(0611230 修正)

第三類第二款修正:   一、退休金、養老金分期給付者,與薪金同,一次給付者,則按本條第三項變動所得之規定,減半課稅。   二、原文「因公支領之費用」含義不明,茲特明文規定,指「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   三、文字修正。   第五類第三款:但書文字修正。   第八類係新增: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所得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明定應屬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項目,俾與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配合。   第九類為原第八類移列。   原第二項修正:   一、「遠洋漁業」非個人一己所能經營,其所得當屬營利事業所得,爰予以刪除。   二、但書刪除。

(0621228 修正)

本條除第一項第七類。   配合獎勵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五條增列外,餘均未修正。

(0660121 修正)

一、第二類末段增列執行業務者事務所費用之列支,準用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辦理。   二、第四類除增訂短期票券之定義外,為求簡化稽徵,避免影響短期票券市場之操作,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宜於到期兌付面額或兌付本息時一次扣繳,爰就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計算、扣繳及扣繳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等予以明定。   三、第九類   (一)變動所得中增列因受僱從事遠洋漁業而一次分配之報酬。   (二)稿費已另於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在本項中應予刪除,又作曲收入如屬版稅性質,應依版稅之規定課稅;如屬稿費性質,應依稿費之規定免稅,毋庸單獨列出,故併予刪除。

(0680109 修正)

第六類自力耕作等之所得第九類等,理應減除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政府發行之獎券現採多聯式,民間多有主張係合資購買,要求分別課稅者,為消除困擾,爰增訂第三款規定改採分離課稅。

(0691226 修正)

一、第一項第四類「其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一詞中之「其」字刪除,其餘部分未修正。   二、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應就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價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此項補償費收入係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九類其他所得,應併課綜合所得稅。茲為減輕承租人(佃農)之負擔,爰將第三項補償費收入列為變動所得,予以減半課稅。

(0711228 修正)

一、為配合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類規定增列「金融債券」。   二、第九類:版稅已併入第四條第二十三款修正改採定額免稅,爰予刪除。   三、贍養費係供離婚之一方離婚後,因生活陷入困境之所需,且一次給付之贍養費通常為離婚者離婚後長期之生活費用,如予全額課稅,稅負過重,除殘廢者及無謀生能力者之贍養費,本法第四條第四款已有免稅規定外,不屬免稅範圍部分,爰於第九款增訂「一次給付之贍養費」列為變動所得,減半課稅。

(0721227 修正)

為期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租金收入有客觀之標準,並避免征納雙方發生爭議,爰參照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明訂其核定租金收入之限額。

(0861226 修正)

一、兩稅合一制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扣抵公司股東、合作社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應納之綜合所得稅。爰修正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之定義,明定營利所得為股利總額、盈餘總額;並明定股利總額、盈餘總額之計算方式。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0870528 修正)

一、增訂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同時將原第九類其他所得移列為第十類。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明訂遺族一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金額之課稅方式。   四、增訂第四項。為消除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者,於物價上漲期間,因名目所得增加而相形加重稅負之不利影響,以維持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爰參照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調整之方式,明定退休金或資遣費定額免稅之計算基準額採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方法,俾資遵循。

(0950505 修正)

一、配合法制作業,將第一項序文及同項第九類第一款「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自八十一年度起,營利事業帳簿應於使用前辦理登記驗印之規定業已取消,第一項第二類有關執行業務者帳簿應於使用前辦理登記驗印之規定,爰比照營利事業予以刪除,以資便民;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及就執行業務者費用列支辦法之訂定予以授權明確。   三、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設立,金融業務由財政部移撥該會負責,修正第一項第四類第三款有關短期債務憑證之核准機關;另參酌票券金融管理法短期票券之定義,修正相關文字。   四、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屬出租人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故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至於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故租金、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與租金或押金設算所得之課稅,尚難謂有重複課稅情事,爰刪除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但書規定,以改正目前收取租金之出租人,應分別就租金與租金運用之所得課稅,而收取押金,且押金運用有所得並已將該所得申報之出租人,其押金免予設算租賃所得,僅須就押金運用之所得課稅之不衡平現象。   五、按告發或檢舉獎金係屬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其他所得,因非屬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扣繳所得之範疇,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惟給付單位應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舉發人。基於舉發人身分保密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第十類規定,將告發或檢舉獎金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以保障舉發人之安全。

(0961214 修正)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之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且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惟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但書規定,退職所得中屬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部分,並不課稅,將造成勞工自願提繳時不課稅,嗣後退休領取時亦免稅之雙重租稅優惠現象。   二、另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選擇「年金保險制」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並無得自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規定,但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保險費於限額內列舉扣除,嗣後退休領取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保險給付免稅規定,造成「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之課稅規定不一致之情形。   三、為使二制課稅規定趨於一致,並利於二制之轉換,爰予以修正之。

(0980331 修正)

一、配合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短期票券」之定義,修正第一項第四類第三款短期票券之定義。   二、目前個人與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結構型商品,有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推出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契約,及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七點規定,所推出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   三、基於結構型商品所得之屬性,為期明確,爰於第一項第十類規定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其他所得,應於交易完結時計算損益;至該所得之計算方式,將俟本修正案通過後,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以利適用。   四、第一項第一類至第三類、第五類至第九類及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1030516 修正)

一、考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為衡平租稅負擔,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亦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類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另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爰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其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二、其餘各項規定未修正。

(1070118 修正)

一、按法人組織可分配盈餘者,除公司及合作社,尚包括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等事業,其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亦屬營利所得性質,爰於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增訂其他法人出資者獲配盈餘之所得類別,以資完備。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及第二款營利所得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之個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金額不再含可扣抵稅額,毋須區分總額或淨額,爰刪除「總額」文字及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之計算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爰刪除相關文字,俾符實際。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1080701 修正)

一、依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其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二、基於現行薪資所得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規定採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一百零七年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方式,薪資收入低於該扣除額,可全額減除,薪資收入超過該扣除額者,減除該額度,所得人無須舉證費用,對中低所得者較為有利,具徵納兩便效果,宜予維持。另考量部分所得人賺取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可能高於該扣除額,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新增得採舉證費用核實減除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序文,明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全年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增訂但書就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之特定必要費用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不得再重複減除上開扣除額。   三、有關得舉證自薪資收入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參考其他國家規定,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四大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費用項目:    (一)第一目職業專用服裝費: 所得人因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非供日常穿著使用者(如因工作內容具危險性,須穿著加強防護之服裝、受僱律師出庭所穿著之法袍或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裝等),其支付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且由所得人自行負擔部分,得舉證核實減除;至因工作或開會所穿著之西裝、套裝或禮服等,如仍可供日常穿著使用者,其相關費用不得減除。另為避免奢侈非必要性支出或浮濫、虛報情形,參照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勞務相關行業及一百零四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統計資料,主要費用(包括旅費、訓練費、文具用品費、運費等)占收入之比率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考量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與自力營生或經營商業之成本費用尚有不同,且支出規模相對較小,爰規定職業專用服裝費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第二目進修訓練費: 所得人為維持現行工作條件、品質或提升薪資水準,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之訓練費用且由所得人自行負擔部分,得舉證核實減除。另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加坡及香港之進修訓練費定有減除金額上限),本項費用應與所從事職業具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非必要支出,爰比照前目酌定上限比率為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    (三)第三目職業上工具支出: 所得人因職業上需要所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且由所得人自行負擔部分,得舉證核實減除,該工具之效能如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參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攤提折舊之規定,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另考量職業上工具支出與職業專用服裝費性質相近,比照職業專用服裝費上限比率明定以所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百分之三為限。   四、依修正後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規定薪資收入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特定費用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稅額時,不得再重複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爰增訂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明定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五、增訂第一項第三類第三款,明定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所定符合規定機構、第三目所定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財政部定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六、原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及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配合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修正,原第一項第九類序文「薪資所得」用語修正為「薪資收入」。   八、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