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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77 條(結算申報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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