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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78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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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稽徵機關應隨時協助及催促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十五日填具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責任。
  2. 2.前項催報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8 條:稽徵機關應於結算申報截止前 15 日填發催報書,得以公告送達,個人綜所稅不適用。

Q · 公司報稅前會收到催報書嗎?個人也會嗎?

公司會,個人不會。公告也算送達

依所得稅法第 78 條,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 15 日填發催報書,提示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第二項允許以公告方式送達,貼公佈欄或刊登公報就算完成送達。個人綜合所得稅依第 79 條第 2 項排除適用,五月截止日到了不會有提醒,自己沒記住就直接進入查得核定程序。

白話解讀

每年報稅季之前,你可能會收到國稅局的一張催報書。大多數人把它跟廣告信一起丟掉。但這張紙的真正功能不是為你服務,而是為國稅局自己留下「我們提醒過了」的紀錄。法律要求稽徵機關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十五天填具催報書,提示你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關鍵是第二項:催報書可以用「公告方式」為之,貼在機關公佈欄或刊登公報就算數。你根本沒看到?法律上已經送達了。更值得注意的是,依第79條第2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本不適用催報制度。換句話說,這條催報義務只保護營利事業,個人報稅沒人會催你。你的五月截止日到了就是到了,沒有任何預警機制。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78 條為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的程序性催告規範,要求稽徵機關於每年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 15 日填具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法律責任,並允許以公告方式為之。本條為第 79 條滯報處理程序的前置步驟,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催報書沒收到,逾期報稅會被罰嗎?

會。催報書可以用公告方式執行(第 78 條第 2 項),貼在機關公佈欄就算送達完成。你個人有沒有親眼看到,法律上不影響效力。逾期後的處理依第 79 條走滯報程序。實務上催報書幾乎不可能成為免罰理由,但如果國稅局連公告都沒做(極罕見),此程序瑕疵在行政訴訟中有微弱爭議空間。

Q2個人報稅也會收到催報書嗎?

不會。第 79 條第 2 項明確排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適用催報規定。個人所得稅報稅完全靠自己記住截止日期。如果忘了報稅,國稅局不會先催你,而是直接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和稅額(第 79 條第 2 項後段)。這代表個人逾期申報的後果比營利事業更突然,連滯報通知 15 天緩衝期都沒有。

Q3催報書是什麼?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截止前 15 日發給營利事業的書面提示,內容是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

Q4催報書 vs 滯報通知 差在哪?

催報書是「截止前」提醒(第 78 條),滯報通知是「逾期後」依第 79 條啟動的正式程序,後者帶來罰鍰風險。

Q5公告送達是什麼意思?

稽徵機關將催報書張貼於機關公佈欄或刊登政府公報,即視為送達完成,無需收件回證。

Q6個人綜所稅有催報書嗎?

沒有。第 79 條第 2 項明文排除個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適用催報制度,個人報稅完全靠自己記住截止日。

Q7收到催報書後該怎麼辦?

確認憑證帳冊齊備 → 14 日內試算稅額 → 線上申報或臨櫃送件 → 留存收執聯。最遲須於 5/31 完成。

Q8公司報稅來不及怎麼辦?

依第 72 條可申請延期,但需於原期限屆滿前提出,且須具備正當理由。延期最長不超過 1 個月。

Q9委託會計師報稅,怎麼避免催報書漏接?

委任契約明文約定收件後 24 小時內通知義務 → 雙方信箱同步副本 → 約定 5/15 內部進度確認。

Q10送達地址錯誤怎麼處理?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地址變更 → 同步通知國稅局更新稽徵聯絡地址 → 保留變更證明。

Q11催報書 vs 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 哪個優先?

所得稅法第 78 條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公告送達為其特有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為補充適用的一般法。

Q12未依規定催報,國稅局的程序瑕疵能主張嗎?

理論上可在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但實務幾乎不採。本條為機關義務,非當事人權利,不影響實體申報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適用第 78 條催報送達方式逾期後續程序
營利事業(公司、行號)適用送達或公告第 79 條滯報通知 + 15 日補申報期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個人)不適用(第 79 條第 2 項排除)直接依查得資料核定,無補申報期

適用第 78 條催報

營利事業(公司、行號)
適用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個人)
不適用(第 79 條第 2 項排除)

送達方式

營利事業(公司、行號)
送達或公告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個人)

逾期後續程序

營利事業(公司、行號)
第 79 條滯報通知 + 15 日補申報期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個人)
直接依查得資料核定,無補申報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 36 条(督促)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5조의3(기한 후 신고)+ 국세징수법 제10조(독촉)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 + 第 62 条(逾期申报)
德國AO § 149(Abgabe der Steuererklärungen)+ AO § 152(Verspätungszuschlag)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LPF)article L67(mise en demeure)
美國IRC § 6651(Failure to file tax return)+ Notice CP5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所派調查或復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機關證章,提示當日指定調查範圍之機關證件。   其未佩帶機關證章提示調查證件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他被調查者,應拒絕調查,如有冒名假借者,並應就近通知警察扣送法辦。

(0441213 全文修正)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0520115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應隨時協助及催促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十五日填具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責任。   前項催報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納稅義務人名詞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所派調查或復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機關證章,提示當日指定調查範圍之機關證件。   其未佩帶機關證章提示調查證件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他被調查者,應拒絕調查,如有冒名假借者,並應就近通知警察扣送法辦。

(0441213 全文修正)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0520115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應隨時協助及催促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十五日填具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責任。   前項催報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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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78 條規定:「稽徵機關應隨時協助及催促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十五日填具催報書,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