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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撤銷許可欲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
要旨
經撤銷許可欲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69年度結算申報使用藍色申報書,如因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於71年4月間裁判確定而撤銷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70年以後年度如欲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接獲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通知書後重行申請,不受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4條有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後3個月(編者註:現為6個月)內申請規定之限制。(財政部72/06/03台財稅第338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