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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違章案件撤銷其藍色申報許可之處理程序

要旨

對違章案件撤銷其藍色申報許可之處理程序

函釋全文

本案××公司五十九年八月一日收回代付運費收入○○元時,僅開立統一發票,未以收入項目列帳處理,涉嫌違反所得稅法第一一○條第一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實施辦法查核,俟違章部分送罰,經裁定確定後再據以撤銷其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將其原已為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重行查核,依法補徵處理。玆該廳以上項辦法在處理過程中,頗滋困擾,為簡便計,擬於查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先按普通申報書處理,並計算其短漏稅額依法送罰,俟確定後再行撤銷其藍色申報之許可一節,經核尚屬可行,應准如所擬辦理。(財政部61.7.18.台財稅第三五九八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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