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營利事業依法令申請並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已如期繳清稅款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7營利事業依法令申請並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已如期繳清稅款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或不得適用前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財政部106/06/08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營利事業依法令申請並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已如期繳清稅款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