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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以後年度自動恢復許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57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經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以後年度自動恢復許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者,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及同辦法第36條(編者註:現行第20條)規定:「藍色申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判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據此,凡經核定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其以後年度自應自動恢復其許可。(財政部57/09/02台財稅發第1065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以後年度自動恢復許可由財政部於民國 57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經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以後年度自動恢復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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