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以後年度自動恢復許可
要旨
經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以後年度自動恢復許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者,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及同辦法第36條(編者註:現行第20條)規定:「藍色申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判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據此,凡經核定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其以後年度自應自動恢復其許可。(財政部57/09/02台財稅發第1065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