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動恢復藍色申報書與另行提出申請者不同
要旨
自動恢復藍色申報書與另行提出申請者不同
函釋全文
查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者,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及同辦法第三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二十條)規定:「藍色申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違反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經裁判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據此,凡經核定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其以後年度自應自動恢復其許可。(財政部57.9.2.台財稅發第一○六五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