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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動恢復藍色申報書與另行提出申請者不同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自動恢復藍色申報書與另行提出申請者不同

函釋全文

查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者,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及同辦法第三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二十條)規定:「藍色申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違反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經裁判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據此,凡經核定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者,其以後年度自應自動恢復其許可。(財政部57.9.2.台財稅發第一○六五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動恢復藍色申報書與另行提出申請者不同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自動恢復藍色申報書與另行提出申請者不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