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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六十九年度結算申報使用藍色申報書,如因違反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於七十一年四月間裁判確定而撤銷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七十年以後年度如欲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接獲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通知書後重行申請,不受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四條有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後三個月(編者註:已改為六個月)內申請規定之限制。(財政部72.6.3.台財稅第三三八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