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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
要旨
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重行申請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六十九年度結算申報使用藍色申報書,如因違反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於七十一年四月間裁判確定而撤銷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七十年以後年度如欲恢復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接獲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通知書後重行申請,不受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四條有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後三個月(編者註:已改為六個月)內申請規定之限制。(財政部72.6.3.台財稅第三三八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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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