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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遷址者繼續有效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遷址者繼續有效

函釋全文

查營利事業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如無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經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之情事,其由甲地遷往乙地繼續營業自應屬繼續有效。(財政部59.2.5.台財稅第二一○六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遷址者繼續有效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遷址者繼續有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