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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書格式不符稅法規定且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申報書格式不符稅法規定且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縣納稅義務人××君六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於規定之申報期間內,向××縣稅捐稽徵處提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表」並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雖未提出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但既經××縣稅捐稽徵處收件,可視同已辦理申報案件處理。說明:三、所得稅申報書之種類為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明定,今後對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之書表如有格式不符者,應即限期通知補正,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財政部66.4.14.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報書格式不符稅法規定且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申報書格式不符稅法規定且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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