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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書格式不符稅法規定且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要旨
申報書格式不符稅法規定且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縣納稅義務人××君六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於規定之申報期間內,向××縣稅捐稽徵處提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表」並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雖未提出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但既經××縣稅捐稽徵處收件,可視同已辦理申報案件處理。說明:三、所得稅申報書之種類為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明定,今後對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之書表如有格式不符者,應即限期通知補正,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財政部66.4.14.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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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