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6-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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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76條之1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為強制盈餘歸戶規定,現行未分配盈餘課稅依第66條之9辦理。
Q ·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已於民國95年(2006)刪除,現已無效。原條文是「強制盈餘歸戶」制度: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須辦理增資,否則稽徵機關得就全部累積盈餘按股份歸戶課稅。第66條之9修正後改以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為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已不同,本條遂遭刪除。現行未分配盈餘課稅請參照第66條之9。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5年刪除。原規定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於次年度辦理增資,否則稽徵機關得就全部累積盈餘按股份歸戶課稅。因第66條之9修正後,未分配盈餘改採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為基準計算,計算基礎已不同,本條規定遂遭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強制盈餘歸戶」歷史制度,於民國95年因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改採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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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76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為強制盈餘歸戶制度,民國95年因第66條之9計算基準變更而廢止。
Q2什麼是強制盈餘歸戶?▾
舊制度下公司保留盈餘過高時,視同分配按股東持股歸入個人所得課稅,現已廢止。
Q3現在未分配盈餘怎麼課稅?▾
依現行第66條之9,以稅後純益為基礎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非舊的歸戶制。
Q4第76條之1和第66條之9差在哪?▾
76條之1是已廢止的強制歸戶舊制;66條之9是現行制度,改採稅後純益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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