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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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76條之1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為強制盈餘歸戶規定,現行未分配盈餘課稅依第66條之9辦理。
Q ·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95年因第66條之9計算基準變更而廢止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已於民國95年(2006)刪除,現已無效。原條文是「強制盈餘歸戶」制度: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須辦理增資,否則稽徵機關得就全部累積盈餘按股份歸戶課稅。第66條之9修正後改以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為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已不同,本條遂遭刪除。現行未分配盈餘課稅請參照第66條之9。
深度解讀
本條於民國95年刪除。原規定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於次年度辦理增資,否則稽徵機關得就全部累積盈餘按股份歸戶課稅。因第66條之9修正後,未分配盈餘改採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為基準計算,計算基礎已不同,本條規定遂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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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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