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6-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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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76條之1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為強制盈餘歸戶規定,現行未分配盈餘課稅依第66條之9辦理。
Q ·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已於民國95年(2006)刪除,現已無效。原條文是「強制盈餘歸戶」制度: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須辦理增資,否則稽徵機關得就全部累積盈餘按股份歸戶課稅。第66條之9修正後改以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為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已不同,本條遂遭刪除。現行未分配盈餘課稅請參照第66條之9。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5年刪除。原規定公司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於次年度辦理增資,否則稽徵機關得就全部累積盈餘按股份歸戶課稅。因第66條之9修正後,未分配盈餘改採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為基準計算,計算基礎已不同,本條規定遂遭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強制盈餘歸戶」歷史制度,於民國95年因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改採商業會計法稅後純益而廢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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