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6 條要求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須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損益表,並強制列單揭露全體股東或合夥人資料。
Q · 報營所稅要附哪些文件?股東資料一定要報嗎?
要附三張財報,股東名冊強制揭露
依所得稅法第 76 條,營利事業除繳款書收據與證明文件外,必須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第二項強制揭露:公司、合作社、法人負責人須列單申報所有股東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股利;合夥事業則列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與分配比例。這份股東名冊是國稅局勾稽個人綜所稅的核心線索。
報稅不是填完數字就好,這條規定你必須「帶齊文件」。少了任何一份,輕則被退件補正,重則被當成未申報處理。營利事業(公司、行號)的門檻特別高:除了繳款書收據和證明文件,還必須附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這三張財務報表。但真正讓多數企業主沒注意到的是第二項:公司和法人負責人在申報營所稅時,必須同時列出所有股東的姓名、住址、股利金額。合夥的話,每個合夥人的投資額和分潤比例也要一一交代。換句話說,你的稅務申報不只是報你自己的帳,它同時是一份股東資訊揭露書。國稅局拿到這份資料後,會拿來跟你每個股東的個人綜所稅申報交叉比對。股東如果漏報股利所得,線索就是從你這張申報單裡抓出來的。
所得稅法第 76 條為結算申報的文件檢附義務條款,分二層:第一項規範通用附件(繳款書收據、證明文件、單據),對營利事業額外要求三大財報;第二項建立法人/合夥的股東資訊揭露義務,使公司申報書同時成為國稅局追蹤個人股利所得的勾稽起點。
一般個人的結算申報相對簡單,主要附繳款書收據和證明文件。但如果你有開公司或擔任負責人,就會被第二項拉進來:你必須在公司的營所稅申報中揭露所有股東資訊。所以即使是個人報稅,如果你同時是公司負責人,你的義務遠比一般受薪階級多。內行人提示:民國 95 年修法後,個人申報已經不需要檢附扣繳憑單了(稽徵機關自己有),但很多人不知道,還在辛苦找那張紙本。
是的。第二項的用語是「應分配或已分配」,只要股東會已經決議分配的金額,不管有沒有實際匯款,都要列報。這跟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營利所得的歸屬年度規定是一致的:應分配的年度就是課稅年度。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股東會決議日和實際發放日跨年度的情況,申報時以決議日所在年度為準,不是發放日。
規範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應附之文件,個人附基本文件,營利事業另須三大財報,法人/合夥還須揭露股東或合夥人資料。
資產負債表(年度末財務狀況)、財產目錄(資產明細清冊)、損益表(年度損益)三張,缺一不可。
股東會決議分配但未實際發放屬「應分配」、已實際匯款屬「已分配」,兩者都要在決議所在年度列報。
每位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損益分配比例,缺一即視為申報不完整。
用財政部公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依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一般申報格式填寫,並上傳三大財報與股東名冊附件。
從股東名冊抓姓名、戶籍地址、本年度應分配或已分配股利金額;上市櫃公司可從股務代理機構匯出。
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備齊缺漏文件重新送件,逾期未補正視同未申報,會引發第 108 條滯報金。
主動向原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若涉及股東個人稅額,須同時通知股東更正其綜所稅申報。
個人僅須繳款書與證明文件(扣繳憑單免附),營利事業另加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三大財報與股東名冊。
兩者都適用本條附件要求,但決清算申報(第 75 條)須加附清算財產分配表,且申報期限不同。
| 比較面向 | 個人綜所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適用對象 | 自然人納稅義務人 | 公司、合作社、法人、合夥組織 |
| 必附文件 | 繳款書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扣繳憑單已免附) | 繳款書收據 + 資產負債表 + 財產目錄 + 損益表 |
| 股東資訊揭露 | 不適用 | 強制列單申報全體股東/合夥人資料 |
| 未附齊後果 | 通知補正,逾期視同未申報 | 同左,且風險高於個人(金額大、影響股東勾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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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徵收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遇有疑義,得指定時間,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指定之證明文據,其怠不履行者,得用其他調查方法逕行決定其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限期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根據查得之資料,逕行決定其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應提出有關清算之書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如滿三年,其累積數達該營利事業已收資本額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即辦理增資手續,其未經辦理增資者,稽徵機關應以其未分配盈餘之累積數,按每股份之應分配數歸戶並依當年度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立法理由第二項已併入前條第二項故刪。 第四項移列為本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立法理由一、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扣繳憑單,稽徵機關並據以建檔,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故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再檢附上開憑單資料。 二、第二項未修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公司、合作社外之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亦得分配股利或盈餘,爰修正第二項,將其他法人納入規範,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遇有疑義,得指定時間,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指定之證明文據,其怠不履行者,得用其他調查方法逕行決定其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限期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根據查得之資料,逕行決定其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應提出有關清算之書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如滿三年,其累積數達該營利事業已收資本額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即辦理增資手續,其未經辦理增資者,稽徵機關應以其未分配盈餘之累積數,按每股份之應分配數歸戶並依當年度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二項已併入前條第二項故刪。 第四項移列為本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一、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扣繳憑單,稽徵機關並據以建檔,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故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再檢附上開憑單資料。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公司、合作社外之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亦得分配股利或盈餘,爰修正第二項,將其他法人納入規範,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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