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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第 二 節 結算申報
>
所得稅法
第 7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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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
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
法人
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
合夥人
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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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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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名詞定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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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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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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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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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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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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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資產估價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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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刪除)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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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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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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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暫繳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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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結算申報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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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調查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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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扣繳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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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自繳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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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盈餘申報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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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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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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