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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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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2. 2.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6 條要求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須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損益表,並強制列單揭露全體股東或合夥人資料。

Q · 報營所稅要附哪些文件?股東資料一定要報嗎?

要附三張財報,股東名冊強制揭露

依所得稅法第 76 條,營利事業除繳款書收據與證明文件外,必須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第二項強制揭露:公司、合作社、法人負責人須列單申報所有股東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股利;合夥事業則列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與分配比例。這份股東名冊是國稅局勾稽個人綜所稅的核心線索。

白話解讀

報稅不是填完數字就好,這條規定你必須「帶齊文件」。少了任何一份,輕則被退件補正,重則被當成未申報處理。營利事業(公司、行號)的門檻特別高:除了繳款書收據和證明文件,還必須附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這三張財務報表。但真正讓多數企業主沒注意到的是第二項:公司和法人負責人在申報營所稅時,必須同時列出所有股東的姓名、住址、股利金額。合夥的話,每個合夥人的投資額和分潤比例也要一一交代。換句話說,你的稅務申報不只是報你自己的帳,它同時是一份股東資訊揭露書。國稅局拿到這份資料後,會拿來跟你每個股東的個人綜所稅申報交叉比對。股東如果漏報股利所得,線索就是從你這張申報單裡抓出來的。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76 條為結算申報的文件檢附義務條款,分二層:第一項規範通用附件(繳款書收據、證明文件、單據),對營利事業額外要求三大財報;第二項建立法人/合夥的股東資訊揭露義務,使公司申報書同時成為國稅局追蹤個人股利所得的勾稽起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人報綜所稅也要附一堆文件嗎?

一般個人的結算申報相對簡單,主要附繳款書收據和證明文件。但如果你有開公司或擔任負責人,就會被第二項拉進來:你必須在公司的營所稅申報中揭露所有股東資訊。所以即使是個人報稅,如果你同時是公司負責人,你的義務遠比一般受薪階級多。內行人提示:民國 95 年修法後,個人申報已經不需要檢附扣繳憑單了(稽徵機關自己有),但很多人不知道,還在辛苦找那張紙本。

Q2股利還沒實際發放,也要在這裡申報嗎?

是的。第二項的用語是「應分配或已分配」,只要股東會已經決議分配的金額,不管有沒有實際匯款,都要列報。這跟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營利所得的歸屬年度規定是一致的:應分配的年度就是課稅年度。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股東會決議日和實際發放日跨年度的情況,申報時以決議日所在年度為準,不是發放日。

Q3所得稅法第 76 條是什麼?

規範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應附之文件,個人附基本文件,營利事業另須三大財報,法人/合夥還須揭露股東或合夥人資料。

Q4申報書要附哪些財報?

資產負債表(年度末財務狀況)、財產目錄(資產明細清冊)、損益表(年度損益)三張,缺一不可。

Q5什麼叫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

股東會決議分配但未實際發放屬「應分配」、已實際匯款屬「已分配」,兩者都要在決議所在年度列報。

Q6合夥組織要報哪些資料?

每位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損益分配比例,缺一即視為申報不完整。

Q7營所稅申報書怎麼填?

用財政部公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依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一般申報格式填寫,並上傳三大財報與股東名冊附件。

Q8股東資料怎麼準備?

從股東名冊抓姓名、戶籍地址、本年度應分配或已分配股利金額;上市櫃公司可從股務代理機構匯出。

Q9被退件補正怎麼處理?

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備齊缺漏文件重新送件,逾期未補正視同未申報,會引發第 108 條滯報金。

Q10申報資料填錯怎麼更正?

主動向原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若涉及股東個人稅額,須同時通知股東更正其綜所稅申報。

Q11個人申報 vs 營利事業申報附件差在哪?

個人僅須繳款書與證明文件(扣繳憑單免附),營利事業另加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三大財報與股東名冊。

Q12結算申報 vs 決清算申報附件差在哪?

兩者都適用本條附件要求,但決清算申報(第 75 條)須加附清算財產分配表,且申報期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個人綜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對象自然人納稅義務人公司、合作社、法人、合夥組織
必附文件繳款書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扣繳憑單已免附)繳款書收據 + 資產負債表 + 財產目錄 + 損益表
股東資訊揭露不適用強制列單申報全體股東/合夥人資料
未附齊後果通知補正,逾期視同未申報同左,且風險高於個人(金額大、影響股東勾稽)

個人綜所稅

適用對象
自然人納稅義務人
必附文件
繳款書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扣繳憑單已免附)
股東資訊揭露
不適用
未附齊後果
通知補正,逾期視同未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對象
公司、合作社、法人、合夥組織
必附文件
繳款書收據 + 資產負債表 + 財產目錄 + 損益表
股東資訊揭露
強制列單申報全體股東/合夥人資料
未附齊後果
同左,且風險高於個人(金額大、影響股東勾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人税法 第74条(確定申告書の提出)+ 所得税法 第120条(確定申告)
韓國법인세법 제60조(과세표준 등의 신고)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54條(年度納稅申報)+ 第55條(清算申報)
德國AO § 149(Abgabe von Steuererklärungen)+ KStG § 31
法國CGI art. 223(déclaration de résultats des sociétés)
美國IRC § 6011(filing requirements)+ Form 1120 / Schedule K-1(partner/shareholde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6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遇有疑義,得指定時間,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指定之證明文據,其怠不履行者,得用其他調查方法逕行決定其所得額。

(0441213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限期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根據查得之資料,逕行決定其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

(052011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應提出有關清算之書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如滿三年,其累積數達該營利事業已收資本額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即辦理增資手續,其未經辦理增資者,稽徵機關應以其未分配盈餘之累積數,按每股份之應分配數歸戶並依當年度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0611230 修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立法理由第二項已併入前條第二項故刪。   第四項移列為本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0950505 修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立法理由一、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扣繳憑單,稽徵機關並據以建檔,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故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再檢附上開憑單資料。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70118 修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公司、合作社外之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亦得分配股利或盈餘,爰修正第二項,將其他法人納入規範,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法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遇有疑義,得指定時間,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指定之證明文據,其怠不履行者,得用其他調查方法逕行決定其所得額。

(0441213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限期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根據查得之資料,逕行決定其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

(052011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應提出有關清算之書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如滿三年,其累積數達該營利事業已收資本額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即辦理增資手續,其未經辦理增資者,稽徵機關應以其未分配盈餘之累積數,按每股份之應分配數歸戶並依當年度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0611230 修正)

第二項已併入前條第二項故刪。   第四項移列為本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0950505 修正)

一、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扣繳憑單,稽徵機關並據以建檔,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故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再檢附上開憑單資料。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70118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公司、合作社外之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亦得分配股利或盈餘,爰修正第二項,將其他法人納入規範,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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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7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