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5 條
-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 3.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5.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6.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 7.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申報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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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營利事業解散後 45 天內辦當期決算、清算結束後 30 天內辦清算所得申報,逾期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
Q · 公司關門了,稅務上要做什麼?什麼時候要做?
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公司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那天起 45 天內,要辦理截至該日止的當期決算申報並繳稅;之後進入清算階段,清算結束後 30 天內再辦清算所得申報。獨資合夥的營利所得會直接灌進個人綜所稅。若是破產案件,則須在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前 10 天提出決算申報。逾期未申報的,稽徵機關會用查得資料逕行核定,核定數額通常顯著高於實際應繳。
白話解讀
關掉一間公司,比開一間公司在稅務上複雜得多。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每一種結束方式都有自己的申報時限和計算邏輯。最核心的兩道關卡:第一,截至結束那天為止的「當期決算」,你有四十五天完成申報並繳稅。第二,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清算結束後三十天內申報。這兩道是分開算的,不能混在一起。很多老闆以為公司關了就什麼都結束了,不知道稅還在追著你跑。更致命的陷阱在第五項:如果你沒在期限內申報,稽徵機關不會催你,它會直接拿手上的資料核定你的所得額。國稅局手上的資料,通常只有你的營收面,看不到你的成本費用,核定出來的稅額幾乎一定比你實際應繳的高。獨資和合夥的老闆要特別注意第四項:你的營利事業所得會直接灌進你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裡,一毛也跑不掉。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75 條為營利事業非常態結束營業之稅務申報專條,規範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破產等情境下的當期決算與清算所得分段申報制度,係台灣企業退場稅務結算的核心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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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解散跟廢止有什麼不同?對報稅有影響嗎?▾
解散是股東主動決定結束營業(如股東會決議),廢止是主管機關強制撤銷你的營業登記(如長期未營業)。兩者在稅務申報上的義務完全相同:45 天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差別在於廢止通常比較突然,你的準備時間更短。內行人提示:被廢止營業登記的公司,很多負責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廢止了,等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才嚇到。定期查詢公司登記狀態可以避免這種被動。
Q2清算期間到底是多長?有沒有上限?▾
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通常是 6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以延長。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規定。非公司非有限合夥的組織(行號、工作室),法定清算期間是 3 個月。清算期間的所得是獨立計算的,不跟當期決算合併。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清算拖了好幾年才結束,這段期間如果有產生任何收入(例如處分資產的利得),全部計入清算所得。不是「公司要關了所以這些不算」。
Q3我是獨資,收掉小吃店,需要做什麼稅務程序?▾
如果你是核定課稅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用統一發票),依第四項但書,你不需要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稽徵機關會直接核定你的所得額,併入你的個人綜所稅。但如果你是查帳課稅的獨資商號,就必須在 45 天內辦理當期決算。內行人提示:不管哪一種,收店之後記得去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註銷。沒註銷的話,系統會持續認定你在營業,可能繼續核定營業額給你課稅。
Q4所得稅法第 75 條是什麼?▾
規範營利事業遇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破產等非常態結束營業時的稅務申報專條,分當期決算與清算所得兩階段。
Q5當期決算是什麼意思?▾
截至解散等事由發生日為止的所得結算申報,須在 45 天內完成並繳稅,跟一般年度 5 月結算申報不同。
Q6清算所得是什麼?▾
清算期間因處分資產、清償債務、收回債權等所產生的所得,獨立於當期決算之外計算課稅。
Q7小規模營利事業為什麼免申報?▾
第四項但書特別免除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決算清算申報義務,由稽徵機關直接核定後歸入個人綜所稅,免申報不代表免稅。
Q8公司解散後怎麼報稅?▾
確認結束事由 → 整理截至結束日帳證 → 45 天內辦當期決算 → 進入清算 → 清算結束 30 天內辦清算所得申報。
Q9清算所得怎麼算?▾
清算期間全部收入(含資產處分利得)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依當年度營所稅率(目前 20%)自行計算繳納。
Q10獨資商號收掉怎麼處理稅務?▾
查帳課稅獨資要辦 45 天當期決算,小規模免申報。所得無論哪種都會灌進資本主個人綜所稅。
Q11破產公司怎麼申報?▾
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前 10 天提出當期決算申報,逾期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
Q12當期決算 vs 清算所得差在哪?▾
當期決算結算解散日前營業所得,45 天內申報;清算所得計算清算期間處分資產等利得,清算結束後 30 天申報。兩者分開計算不可互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當期決算 | 清算所得 | 破產情形 |
|---|---|---|---|
| 申報期限 | 結束日 +45 天 | 清算結束日 +30 天 | 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截止前 10 天 |
| 所得範圍 | 結束日前營業所得 | 清算期間處分資產等利得 | 當期決算(破產不另算清算所得) |
| 逾期效果 | 逕行核定 | 逕行核定 | 逕行核定 |
| 獨資合夥特別處理 | 無須繳營所稅,歸入個人綜所稅 | 同左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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