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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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 3.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5.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6.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 7.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申報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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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營利事業解散後 45 天內辦當期決算、清算結束後 30 天內辦清算所得申報,逾期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
Q · 公司關門了,稅務上要做什麼?什麼時候要做?
45 天內當期決算、清算結束後 30 天內清算所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公司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那天起 45 天內,要辦理截至該日止的當期決算申報並繳稅;之後進入清算階段,清算結束後 30 天內再辦清算所得申報。獨資合夥的營利所得會直接灌進個人綜所稅。若是破產案件,則須在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前 10 天提出決算申報。逾期未申報的,稽徵機關會用查得資料逕行核定,核定數額通常顯著高於實際應繳。
深度解讀
關掉一間公司,比開一間公司在稅務上複雜得多。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每一種結束方式都有自己的申報時限和計算邏輯。最核心的兩道關卡:第一,截至結束那天為止的「當期決算」,你有四十五天完成申報並繳稅。第二,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清算結束後三十天內申報。這兩道是分開算的,不能混在一起。很多老闆以為公司關了就什麼都結束了,不知道稅還在追著你跑。更致命的陷阱在第五項:如果你沒在期限內申報,稽徵機關不會催你,它會直接拿手上的資料核定你的所得額。國稅局手上的資料,通常只有你的營收面,看不到你的成本費用,核定出來的稅額幾乎一定比你實際應繳的高。獨資和合夥的老闆要特別注意第四項:你的營利事業所得會直接灌進你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裡,一毛也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廢止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免除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有限合夥名詞
- 有限合夥法法規
- 非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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