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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限辦理決清算申報始得依查得資料核定稅額
要旨
未依限辦理決清算申報始得依查得資料核定稅額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申報當期決算及清算所得之期限,所得稅法第75條第1、2項已有明文規定,如營利事業未依上開期限辦理決清算所得申報時,始得依同法第75條第4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有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者,自得援用上開條文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說明:二、營利事業自動歇業行方不明,可即追查其負責人住址,通知依限辦理決清算所得申報。(財政部67/09/06台財稅第360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