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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合夥因廢止轉讓辦理決算申報得報准延長申報期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獨資合夥因廢止轉讓辦理決算申報得報准延長申報期限

函釋全文

獨資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截至廢止或轉讓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如有特殊情形,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30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獨資合夥因廢止轉讓辦理決算申報得報准延長申報期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獨資合夥因廢止轉讓辦理決算申報得報准延長申報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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