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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合夥因廢止轉讓辦理決算申報得報准延長申報期限
要旨
獨資合夥因廢止轉讓辦理決算申報得報准延長申報期限
函釋全文
獨資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截至廢止或轉讓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如有特殊情形,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30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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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